昨遭同選區李全教告違反選罷法 林宜瑾今告誣告回擊
參選臺南市第四選區立法委員選舉的前議長李全教不滿副總統賴清德、同選區參選人林宜瑾,公開說他涉雙重賄選及黑金,昨到臺南地檢署提告賴清德、林宜瑾意圖使人不當選。立委林宜瑾今上午在立法院參與院會,下午隨即搭車返回臺南,第一站就南檢提告李全教涉誣告予以反擊。
林宜瑾直言,李全教居然不知道現在立法院正是預算會期,立法委員們都在積極替每一位納稅人把關政府施政,監督部會預算編列情形,「就算在選舉期間南北奔波行程相當忙碌,我還是沒有忘記我的本分,我在立法院的出席率依舊是百分百」。
林宜瑾說,如果不是李全教厚顏無恥到了極致,如果不是臺南鄉親擔心顛倒是非的黑金勢力又要捲土重來,她根本不會利用審查預算的空檔,召開記者會迴應,今天也不會到這裡提告。
她指出,2016年1月21日,臺南地院判決李全教議員當選無效;同年4月22日,李全教因涉及臺南市議長賄選案,遭臺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她表示,當時還是前總統馬英九執政,如果李全教要硬扯政治迫害,也是國民黨干預判決在迫害他。
她表示,最終李全教遭判當選無效確定,也入獄服刑,「我就問,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會失去當選資格,背後需要多強而有力的理由阿?如果不是賄選,李全教會不用經過罷免就直接失去議員資格嗎?」
她提到,判李全教議員當選無效的判決書上,法官明明白白的寫到,時任李全教競選總幹事黃澄清等3人的投票行賄行爲,是經過李全教同意,而且不違背李全教意願的,因此,李全教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已符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無效的要件。
另法官也明確寫到,公職人員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因此對於具有投票權人行求賄絡是敗壞選風,而且傷害民主選舉公正性的。因此,「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
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下午前往臺南地檢署按鈴,提告李全教涉誣告,予以回擊。記者邵心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