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申請身障證明今天就犯罪? 色狼公廁指侵20歲女
一名蔡姓男子在路上搭訕1名約20歲女子,後來就把人戴到廁所指侵得逞,挨告後就說自己有中度身心障礙,但警方發現他的證明竟剛好是犯罪前一天申請的,還跟醫生說是要「打官司」用的,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3年2個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據判決書,36歲的蔡男106年2月8日上午10時開車行經太保市某田邊小路旁發現1名女子,便以問路爲由,把人騙上車就開往後潭裡兒童公園,再假借要上廁所下車,後來就在廁所強吻對方、摸胸、下體,最後將手伸進下體性侵。
法官認爲,蔡男有國小畢業,雖然國中肄業,但不可能如其自稱的完全不識字,顯然有說謊,但考量其經濟不佳,幫母親賣水果,3名子女全由他與母親照料、確實有身障問題、已與被害人和解並獲得諒解,僅判刑3年2月,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