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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佈三項通告!加強第七屆進博會期間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

爲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確保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行,市政府發佈《關於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檢查的通告》《關於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性、易製毒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關於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詳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檢查的通告

爲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確保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行,現就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隨身物品的安全檢查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檢查措施,在常態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臨檢抽查。對可疑的人員和物品,應當做到必問、必查,防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二、市民乘坐軌道交通、公交車、長途客運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自覺維護公共安全。發現他人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積極勸阻;經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乘客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堅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同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性、易製毒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爲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確保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行,現就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本市範圍內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五類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25日0時至11月12日24時,停止民用槍支彈藥配售、配購(含行政審批)。11月4日0時至11月12日24時,停止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營業性射擊場等民用槍支使用單位實彈射擊訓練、經營活動,停止影視製作單位道具槍拍攝活動,所有民用槍支彈藥入庫封存,停止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項目。

二、2024年11月1日0時至11月12日24時,車輛運輸危險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武裝押運資質的保安公司進行押運:

(一)在本市範圍內,運輸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一類放射性物品的;

(二)在嘉鬆南路-嘉鬆中路-G2京滬高速-S20外環線-漕寶路-滬鬆公路-泗陳公路-嘉鬆南路合圍區域內,運輸二、三類放射性物品(醫療用短壽命放射性藥品除外),以及鹽酸、硫酸、丙酮、高錳酸鉀四種易製毒化學品中一種或幾種的。

三、2024年11月1日0時至2024年11月12日24時,運輸危險物品車輛進出本市的,應當從14個指定道口(洋橋公安檢查站、G15朱橋公安檢查站、葛隆公安檢查站、安亭公安檢查站、G2京滬公安檢查站、大盈公安檢查站、西岑公安檢查站、G50滬渝公安檢查站、G60滬昆公安檢查站、楓涇公安檢查站、亭楓公安檢查站、G15滬浙公安檢查站、新聯公安檢查站、東海大橋公安檢查站)通行。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處罰。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爲維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上海地區低空空域安全,杜絕各類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發生,現就加強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民用無人機、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等類型。

二、2024年10月25日0時至11月12日24時期間,在本市禁止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施放、飛行,但經依法批准用於物流運輸、應急救援、低空文旅、智慧城市、載人交通等活動的除外。

三、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當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實名登記,並可以通過“隨申辦”進行信息覈驗、飛行報告等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擁有者應當主動配合屬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關信息採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施放、飛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須具備與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飛行資質,遵守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並依法預先向空軍,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或氣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展作業。

五、對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本通告規定,擅自進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必要時,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綜合自:上海發佈

微信編輯:皮小姐

校對: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