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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簡介

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1954年在法國首先推行。據荷蘭財政文獻局統計,截至2016年底,世界上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增值稅(ValueAddedTax)或商品服務稅(GoodsandServiceTax)。我國於1979年引進增值稅並開始進行試點。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標誌着增值稅作爲一個法定的獨立稅種在我國正式建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在我國的確立,原增值稅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財政部制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爲建立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國務院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實施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此後,試點地區和行業範圍逐步擴大,截至2015年底,營改增試點已覆蓋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3個大類行業和研發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鑑證諮詢、廣播影視7個現代服務業。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自此,所有營業稅行業都改爲繳納增值稅。2017年11月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廢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分爲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一般納稅人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計算繳納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實行簡易辦法計算繳納應納稅額。2018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爲500萬元。

營改增試點前,我國增值稅有兩檔稅率,分別是標準稅率17%和低稅率13%。營改增試點後,爲確保新舊稅制平穩轉換,新增了11%和6%兩檔低稅率。2017年7月1日,將17%、13%、11%、6%四檔稅率簡併至17%、11%、6%三檔。2018年5月1日,進一步完善稅制,將17%、11%、6%三檔稅率降至16%、10%、6%三檔。2019年4月1日起,我國進一步深化增值稅改革,將16%、10%、6%三檔稅率降至13%、9%、6%三檔。

2.消費稅簡介

消費稅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對特定的某些消費品和消費行爲徵收的一種間接稅。1950年1月,我國曾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徵收了特種消費稅,當時的徵收範圍只限於對電影戲劇及娛樂、舞廳、筵席、冷食、旅館等消費行爲徵稅。1953年修訂稅制時,將其取消。1989年針對當時流通領域出現的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等商品供不應求的矛盾,爲了調節消費,2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對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開徵了特別消費稅,後來由於彩電市場供求狀況有了改善,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對彩電徵收的特別消費稅。在總結以往經驗和參照國際作法的基礎上,順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同年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對11種需要限制或調節的消費品開徵了消費稅。對消費品有選擇的徵收消費稅,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合理的調節消費行爲,正確引導消費需求,間接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投資流向。消費稅與增值稅、營業稅、關稅相配合,構成了我國流轉稅新體系。

爲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自2006年4月1日起,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爾夫球及球具、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遊艇、高檔手錶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同時取消了護膚護髮品稅目,將稅目數量調整爲14個,並調整了白酒、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的稅率。

3.營業稅簡介

營業稅是以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額(銷售額)爲課稅對象的一個稅種。建國初期我國就實行過營業稅。1958年稅制改革時併入工商統一稅,1973年工商統一稅同其他幾個稅種又合併爲工商稅。雖然營業稅作爲單獨的稅種不存在了,但是按營業收入課稅的制度依然存在,成爲工商稅的一個組成部分。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時,又將營業稅從工商稅中劃分出來,恢復成爲一個獨立稅種。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原營業稅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同年12月25日,財政部制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所有營業稅行業都已改爲繳納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簡介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爲計稅依據。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爲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按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和鎮以及其他地區,分別適用7%、5%和1%的稅率,於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5.車輛購置稅簡介

車輛購置稅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6.企業所得稅簡介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處理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的一個重要稅種。2007年底之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爲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爲各類企業的發展提供統一、公平、規範的稅收政策環境,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國務院於2007年1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稅法和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法人制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彙總納稅),納稅年度按公曆年計算、稅率(基本稅率25%)、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境外所得稅抵免、企業重組特殊政策、特別納稅調整、在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納稅申報。

7.個人所得稅簡介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即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1950年政務院公佈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爲“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徵。直至1980年以後,爲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律法規發佈實施以後,對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一、稅負不夠合理。爲了統一稅政、公平稅負、規範稅制,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二次修正,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三次修正,主要修改內容: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二是進一步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範圍。修改後的新稅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四次修正,將原稅法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修改爲“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據此作出了減徵利息稅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個人納稅法進行第五次修正,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六次修正,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調整了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相應調整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將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時限由次月7日內延長至15日內,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 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七次修正,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實現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重大轉變,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實行按年彙總計算徵稅,將減除費用標準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0000元/年),優化調整了稅率結構,設立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新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和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等減稅措施先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增設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8.土地增值稅簡介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並取得增值收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20世紀80年代後期,隨着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房地產市場初具規模並逐漸完善。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土地供給計劃性不強,成片批租的量過大,土地出讓金價格偏低,國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各地盲目設立開發區,非農業生產建設大量佔用耕地,開發利用率低;房地產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行爲不規範,“炒”風過盛,衝擊了房地產的正常秩序。爲了配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控制房地產的過度炒買炒賣,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的精神,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9.耕地佔用稅簡介

耕地佔用稅是對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行爲徵收的一種稅。

我國是人均耕地少、農業後備資源嚴重不足的國家。長期以來,我國城鄉非農業建設亂佔濫用耕地的情況相當嚴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過度擴張。人多地少與土地粗放利用並存、用地結構不夠合理等因素,進一步加劇了我國人與地的矛盾,極大地影響了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的發展。爲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耕地佔用稅。爲了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對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提高了稅額標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負水平,進一步從嚴控制減免稅,規範了徵收管理。

2018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10.契稅簡介

契稅是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1950 年政務院頒佈實施了《契稅暫行條例》,當時開徵契稅的一個很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相繼制定了房地產的法律法規,房地產交易市場得到快速發展,原《契稅暫行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和規定出現了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狀況。爲此,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對原《契稅暫行條例》作了較大的修改,於1997年7月7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契稅暫行條例對土地使用權轉移徵稅,不再具有保障土地、房屋權屬的作用;統一了各種經濟成分的稅收政策,對典當行爲取消了契稅,縮小了減免稅範圍,下調了稅率,修訂了計稅依據。此後,爲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支持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國家又相繼出臺了相關契稅優惠政策。新條例新政策實施以來,對調控房地產交易,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20 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1.車船稅簡介

車船稅是對我國境內的車輛、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徵收的一種稅。

1951 年政務院發佈《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在全國範圍內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但在上世紀70年代稅制改革時,將對國營、集體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併入工商稅,不再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在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時,確定恢復徵收這個稅種。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除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擁有使用的車船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繳納車船使用稅。2006年12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合併了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適用,適當調整了稅目分類、稅額標準、減免稅範圍等。

2011 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11年12月5日,國務院令第611號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修改,在免稅條款中增加“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12.菸葉稅簡介

菸葉稅以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爲計稅依據徵收。1958年我國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農業稅條例》)。1983年,國務院以《農業稅條例》爲依據,選擇特定農業產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當時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範圍不包括菸葉,對菸葉另外徵收產品稅和工商統一稅。1994年我國進行了財政體制和稅制改革,國務院決定取消原產品稅和工商統一稅,將原農林特產農業稅與原產品稅和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產品稅目合併,改爲統一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並於同年1月30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143號)。其中規定對菸葉在收購環節徵收,稅率爲31%。1999年將菸葉特產農業稅的稅率下調爲20%。

2004 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取消除菸葉外的農業特產農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20號),規定從2004年起,除對菸葉暫保留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外,取消對其它農業特產品徵收的農業特產農業稅。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至此,對菸葉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失去了法律依據。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稅率爲20%。

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條例》。新稅法實施後,菸葉稅納稅人爲按規定收購烤煙葉、晾曬菸葉的單位,以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爲計稅依據,並延續了20%的稅率。

13.印花稅簡介

印花稅對在我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在我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也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9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4.資源稅簡介

資源稅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從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重新修訂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於1993年12月30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6 年7月起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率先在河北省開展徵收水資源稅改革試點,2017年12月起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北京、天津等10個省份。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5.環境保護稅簡介

2016 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環境保護稅對在我國境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徵收。徵稅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以污染物排放量爲計稅依據。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爲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稅額幅度爲每污染當量1.4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區、市)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爲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爲每月350元-11200元。環境保護稅採取“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徵管模式。

徵收環境保護稅有利於構建綠色稅制體系,進一步強化稅收在生態環境方面的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16.關稅簡介

中國對進口貨物徵收關稅。關稅由海關在進口環節執行徵收。一般來說,關稅採用從量稅或從價稅的形式徵收。

(1)從量徵收按貨物的數量爲計稅依據,比如每單位或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2)從價徵收按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爲計稅依據。從價徵收的方法下,按貨物海關完稅價格乘以從價稅率,計算出應繳稅款。適用的稅率一般是根據貨物的原產地來確定的。商品的原產地也決定着若干其他政策的適用性,例如:配額,優惠稅率,反傾銷行動,反補貼稅等。對於原產地是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商品,一般適用最惠國稅率,但適用其他政策的例外:比如優惠稅率(在自由貿易協議下),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如果貨物的原產地是與中國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成員國而該貨物列入自由貿易協議所涵蓋的貨物範圍,那麼進口方可適用優惠稅率(通常低於最惠國稅率)。當然,該進口方還需要滿足自由貿易協議規定的其他所有條件,例如對原產地判定的規則,直接運輸的要求和文件檔案方面的要求。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項目類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機器設備,可免徵進口關稅,列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的設備除外。

(4)對於暫時進境並將復運出境的機器、設備和其他貨物,某些情況下可以給予免稅。暫時進境的期限通常爲6個月但可延長至1年。有時需要支付應納稅款的保證金。

(5)對用於進料加工或者來料加工的進口原材料可以免徵關稅和增值稅。對進出口保稅區的貨物,某些情況可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17.城鎮土地使用稅簡介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應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近年來,隨着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定的稅額標準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稅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不符合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爲: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18.房產稅簡介

房產稅是以房產爲徵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餘值或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稅。政務院在1950年頒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開徵房產稅,1951年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併爲城市房地產稅。1973年將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後,城市房地產稅僅對房產管理部門和個人的房產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房產徵收。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時,重新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納入該稅徵收範圍。同時,將對內資納稅人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分爲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並於1986年9月15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城市房地產稅仍保留,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徵收。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是一個古老而又普遍徵收的稅種,我國周代徵收的廛布、唐代徵收的間架稅就具有房產稅的性質。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開徵了房產稅(或房地產稅、不動產稅)。房產稅稅源穩定,稅負不易轉嫁,比較便於徵管。由於房產不能移動、稅基固定,比較適合作爲地方稅。我國及大多數國家、地區都將房產稅作爲地方稅。

19.船舶噸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噸稅的稅目、稅率依照《噸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其中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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