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汐止車站勒斃運將辯正當防衛 死者胞妹:我哥走了沒法說話

男子陳瑞祥涉在汐止火車站廣場,徒手勒斃林姓計程車司機,遭依殺人罪嫌起訴。全案行國民參審,今士林地方法院開庭,陳男僅認傷害致死罪,並首度辯稱他被死者拿玻璃瓶攻擊,纔會正當防衛。訴訟參與人死者胞妹認爲,哥哥被踢、還被勒頸,應調查清楚到底誰纔是正當防衛。

男子陳瑞祥,今年4月6日喝爛醉在汐止火車站廣場,站在64歲計程車司機林男車輛後方「便溺」雙方因此爆發衝突,陳男過馬路,腳踢林男,涉嫌從後方徒手鎖喉勒頸,林男無法掙脫死亡。陳男遭當場逮捕,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7毫克,還不斷對員警說「我喜歡你們」,酒醒後聲稱「斷片全忘了」。

今國民法官法庭行準備程序,訴訟參與人、死者的胞妹稱「我哥走了,沒辦法說話」,被告已經踢了哥哥,爲何還要勒頸?到底是死者防衛,或是被告防衛,應調查清楚;另,被告可依能力先行賠償39萬餘元,但不代表家屬已原諒被告。

辯護人今稱,檢方起訴書上「心有未甘」、「叫囂」等文字,有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且起訴書已混雜檢察官想法,司機拿玻璃瓶回擊卻略而不記載,沒有記載全部客觀事實,應修正起訴書用詞。

公訴檢察官稱,這是犯罪動機、犯罪過程記載,考慮殺人犯行重大,需要明示被告動機,說明在犯罪時間點殺害被害人,與犯罪事實密不可分,有記載必要,無誇大扭曲,無使國民法官產生不當推定,無預斷情形,符合規定無需修正。

檢方指出,反觀辯護人的書狀一直引用證物內容,有違國民法官法疑慮。另,辯護人的陳述已提早辯論,證據證明力不該在準備程序,如果起訴書不記載心有不甘等詞彙,難道被告是隨機殺人嗎?辯護人一再強調,不可讓國民法官以有色眼光接觸證物,避免產生預斷。法官諭知,對於爭執起訴書內容有無預斷,合議庭另行評議。

陳瑞祥今辯稱,只是想保護自己,但酒醉出力沒有辦法控制力道,他所犯行爲是傷害致死罪。公訴檢察官當庭詢問,被告供詞今天第一次出現正當防衛過當,請辯護人和被告討論,看清楚卷證上司機拿起玻璃瓶攻擊陳男的時間點,到底是在遭勒頸前或勒頸後。

法官今整理爭點,被告遭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究竟該當殺人罪未必故意,或傷害致死罪?被告在本案行爲時,是否有正當防衛情狀?法官諭知此案將隨機方式抽150名候選國民法官,期日、地點另行通知。全案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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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在新北市汐止火車站前廣場,涉嫌動手勒斃計程車司機林男。圖/本報記者翻攝

陳男涉嫌勒斃計程車司機林男,警方上銬逮捕陳男。圖/本報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