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文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強調全鏈條追訴

本報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8月16日,《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司法文件發佈,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堅持零容忍要求,堅持“嚴”的主基調,強調全鏈條追訴財務造假犯罪。

該份文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印發,全文共4部分15條,就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總體要求,欺詐發行證券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認定等問題提出明確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明確,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

《解答》強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爲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

《解答》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爲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併罰。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最高檢、公安部2022年4月發佈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了欺詐發行證券案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分別列出了十項追訴標準。

《解答》進一步明確,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的多項標準是並列適用的關係,在適用上沒有優先、劣後之分,達到其中一項標準的就應予立案追訴。對於符合多項標準的必須全部查明。

立案追訴標準對欺詐發行證券罪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規定,“造成投資者(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答》明確,相關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已有生效判決的,可以參照民事判決對直接經濟損失作出認定;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難以準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委託專門機構出具測算報告後予以審查認定。

《解答》明確,對公司、企業違反規定在賬目上作跨期確認的,僞造財務數據後又實施虛假平賬行爲的,該虛假平賬行爲是財務造假行爲的一部分,追訴期限從虛假平賬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公司、企業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違法行爲有繼續狀態的,繼續狀態結束之日爲行爲終了之日,追訴期限從該日起計算。

明確涉案人員的分層分類處理問題

財務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詐發行證券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幾種犯罪。

《解答》指出,財務造假犯罪層級多、鏈條長,涉及的公司、企業人員也較多,對此應堅持分層分類處理。

其中,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或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爲,或者簽字確認明知虛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應當以欺詐發行證券罪或者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人員是否明知,應當根據其對公司、企業的控制權、決策權以及具體管理職責等,綜合認定。

公司、企業體系內的中層負責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員,在財務造假行爲中負有部分組織責任或者積極參與起較大作用的,應當以欺詐發行證券罪或者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者奉命參與實施一定犯罪行爲的人員,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爲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個人通過簽訂虛假交易合同、資金空轉等手段,配合公司、企業實施財務造假行爲,構成合同詐騙、虛開發票、逃稅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成立財務造假犯罪共犯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或個人專門爲公司、企業提供財務造假“一條龍”服務的,應當從嚴打擊。

明確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認定

《解答》明確,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同時參與財務造假行爲成立財務造假犯罪共犯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理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案件,如何認定嚴重不負責任是經常遇到的問題,對此《解答》明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一般指不遵守規定或能爲而不爲,不同性質的中介組織因職責各異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爲例,目前既有案例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未按審計準則履行必需的審計程序;一般審計人員能夠正常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未開展審計工作而直接簽字確認審計結論等。

《解答》提出,實際辦案不能囿於既往認定情形,具體認定標準要保持必要的開放性,以制衡越來越隱蔽的犯罪手法和行爲人越來越強的反偵查能力;同時還應注意到,嚴重不負責任背後往往隱藏有利益關聯或利益輸送行爲,對此應當堅持深挖徹查、全面打擊。

關於支持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問題,《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危害嚴重,應當堅持刑事、行政、民事立體化追責。檢察機關支持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有關方面提出複製材料等協助請求的,應當依法配合。

(編輯:杜麗娟 審覈:張榮旺,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