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國情報告違憲 卓榮泰:不應將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
▲立法院審查覆議案,卓榮泰進行說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立法院19日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國會改革」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出席報告說明覆議案理由並備詢。針對相關修法中要求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卓榮泰說,「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國情報告,將妨礙總統日常政務行使;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的歸定,性質上均屬「質詢」總統的規定。他強調,「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
針對「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憲一事,卓榮泰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無課予總統定期爲國情報告之義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總統「定期」或「不定期」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將妨礙總統日常政務的行使。
另外,總統國情報告的時程及內容,也可能與本院的施政報告重疊,除引發權限爭議外,亦會造成政務執行的窒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4第2項及第3項規定貴院委員的口頭提問,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性質上均屬「質詢」總統的規定。
卓榮泰說,總統爲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有任免官員、授與榮典與赦免等重要職權,以及享有國家機密、刑事豁免等特權,與一般行政首長的地位並不相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
卓榮泰強調,總統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與立法院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及民主正當性;總統定期接受民意檢視,直接對人民負責,並不對貴院負責。依憲法規定,是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團隊,依憲法規定的方式對立法院負責。
卓榮泰表示,上述修正條文的規定,勢將造成總統國情報告及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後,均由貴院委員質詢的重疊與衝突現象,已紊亂憲法所定行政權之分工,以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之權力分立與制衡設計。
另外,總統直選前,總統是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依照國民大會相關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時,並不得發問或中斷;在今日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並且不對立法院負責的現行憲法制度下,立法院自無對總統發問或中斷髮言之理。況且89年修憲後,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職權移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既承繼國民大會的職權,當無承繼的職權超過原職權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