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奪至親8命向警員稱「我縱的火,快啦」 自首獲減刑逃死

新竹市輪胎行遭縱火,祖孫3代8人葬身火海。(中時資料照片,王惠慧攝)

新竹市東大路輪胎行2022年6月15日發生8死縱火案,縱火的陳家幺子陳彥翔一審判處死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由審判長侯廷昌、受命法官陳柏宇及陪席法官黃紹紘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爲他行兇後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將陳男改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合議庭認爲,陳男由內而外潑灑汽油共3桶,並表示「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臺語)」等語,可見被告對於放火燒燬家裡,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乃出於其預謀之計劃,再參其他犯罪情狀,綜合判斷,他具有放火殺害父母之直接故意。

合議庭認定陳男在員警於獲報到達現場時,偵查犯罪機關及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並未發覺犯人及放火、殺人之犯罪事實,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殺人之主要事實,警員始得於現場立即逮捕被告,加快後續案件偵辦,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

合議庭認爲他屬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之程度,但他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認自首非在被告之犯罪計劃、目的內,他並無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舉,亦非迫於情勢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其屬「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爲無期徒刑。

合議庭指出,在減刑後之無期徒刑幅度範圍內,已可滿足被告更生改善之特別預防目的,若再向下調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幅度,將難予反映被告行爲系最嚴重犯罪而應予嚴厲非難之可責性,亦有礙其長期矯治輔導以改善性格之空間,而與刑罰之目的有違,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