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新聞規範過嚴 報業公會:恐箝制新聞自由
衛生福利部近日發佈「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3條所列各款媒體報導應遵行規定,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6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羣媒體連結」,及第8款「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臺首頁或過度重複報導」,規範過於嚴苛,在沒有任何除外規定的情況下,報業公會認爲,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虞。
公會舉例,未來如有發生國際政要、國內外名人、重大新聞事件或羣衆運動、恐怖攻擊之身亡者涉及自殺行爲,媒體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圖,亦不能刊登於頭版及首頁;事件如果持續進行,重複報導恐亦違法而遭裁罰。本公會建議宜增加「涉及社會公益或國內外重大新聞事件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公會強調,一向致力媒體自律,有關自殺新聞亦建議各會員報參照臺灣自殺防治學會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推動媒體自殺新聞處理原則。但新聞事件種類繁多,需視新聞特性,決定版面及內容形式,實不宜以行政命令強行規範並動輒處以鉅額罰款。
爲確保國人知的權利,報業公會呼籲衛生福利部博採周諮,集思廣益,審慎研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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