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防範非法繁殖場與動物走私 應從源頭管理

我國動物走私與動物養殖場虐待動物事件頻傳。圖爲新北市動保處在三峽破獲一處非法繁殖場。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10月4日爲世界動物日(World Animal Day),值得慶幸的是,國人動保意識逐漸擡頭,年底選舉許多候選人也紛紛提出動保政策,然對於非法繁殖場、走私動物問題卻較少着墨,這方面有待從源頭管理。

我國動物走私與動物養殖場虐待動物事件頻傳,舉其犖犖大者:去年在高雄查獲154只走私品種貓,防檢局依法將所有貓咪安樂死;今年8月起動物志工在桃園市私人狗場發現大量的動物骸骨,計有121顆頭骨(119顆狗頭骨,2顆貓頭骨),宛如動物墳場;9月新北火災意外查獲非法繁殖場,飼主擔心擾鄰還割除52只犬隻聲帶等。

在利之所趨下,寵物繁殖場爭搶繁殖市場新流行的寵物,國內缺乏新品種,業者就以近親交配及不斷繁殖等不人道的方式大量繁殖,等到沒有生產力或患病後,就將無價值的母犬丟棄山區。實際上,我國《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對於繁殖場有其規範,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覈及評鑑,惟政府卻未完全落實。

此外,國內不肖業者還與大陸以及東南亞的繁殖場合作,大量繁殖時下最受歡迎的品種寵物,不但有許多遺傳性疾病,還可能帶有傳染病。在巨大套利空間的經濟誘因下,即使提高罰則,亦難以禁絕這些走私行爲。

我國於2015年修訂《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爲限。」易言之,僅有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才能從事寵物的買賣。

第 22-2 條第1項並規定:「經營第22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走私與非法繁殖動物需透過寵物繁殖場或買賣業者管道販賣動物,若能確實管制這二個源頭,即可封鎖其銷贓路徑。

本文以爲,政府應強化繁殖場管理,《動保法》對繁殖場管理僅有第 22-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覈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覈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查覈報告應定期公開。」(第二項還是在去年新增)。現有的規範幾乎都未曾落實,且相較於其他國家的規定,這樣的規範明顯不足以保護動物。

我國可仿效德國的做法,該國於2001年通過的《犬隻條例》(Hundeverordnung),對商業繁殖場與一般家庭採相同標準,需有健全的設備及環境,並需提供動物充足的活動時間,及限制母狗一年最多生一次,一生只能生三次。去年六月通過的修正,內容新增不少保護規定,如每天必須和小狗至少相處四個小時。

再輔以落實「動物登記」制度,完整記錄繁殖場的動物族譜與流向,即可完全掌握市面上所有的銷售寵物,加上定期追蹤與不定期的抽檢,讓走私與非法繁殖動物難以進入市場,切斷供應鏈,使其無利可圖,進而降低走私的誘因。

我國《動保法》即使未臻完備,相關規範已通過多年,主管機關卻消極以對,實難辭其咎,一旦發生重大事件,官員就祭出嚴刑峻罰,在龐大的利益下恐徒勞無功。切斷走私與非法繁殖動物的銷贓管道,纔是釜底抽薪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