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董事候選人提名制改革 停、看、聽
對於現行制度設計,各界最大質疑,在於其球員兼裁判之弔詭。可以自行提名候選人的董事會,竟然享有審查其他股東所提候選人資格之權限。明知此種利益衝突存在,公司法爲何依舊賦予董事會審查權限?原因在於,該項提名權之本質。此種提名權在公司法理上被定位爲股東的共益權之一,其行使結果不僅會對股東本人產生影響,亦具有第三人效應而對其他股東及公司整體利益帶來衝擊。
有鑑於此,尤其是日本政府最近開始對此類股東提案權審查實務運用之情況,展開調查研商因應之道。
原本,董事(會)對其業務執行就負有高度的忠實注意義務,積極創造公司利益,消極防範弊端及濫權;即令被質疑有利益衝突之嫌,董事會亦不能因此放棄其把關權利濫用的守門員角色。未能從各個層面正確認清董事會於提名制中所扮演的多元角色,即貿然主張應由法院、甚至行政機關介入,替代董事會的審查權限,不啻是對公司治理理念的根本破壞。
況且,董事會倘若濫權,不僅各董事因違反忠實注意義務而會被究責,與此相關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亦可能因此無效或被撤銷。另一方面,若董事會怠忽職守、未能嚴格審視被提名人資格,任令不符資格者列入候選人名單,可能導致該次股東會之董事選任決議無效或被撤銷,必須重新召集股東會、重跑一次選任程序,造成公司資源無謂浪費,董事並須負擔其法律責任。
更重要的是,在公開發行公司已被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賦予其監督其他董事濫權或怠忽職守的重責大任後,爲何不能善用獨立董事權責、強化公司治理,而一定要由外部不具專業、毋庸對其錯誤決定擔責的法院、行政機關介入公司自治,實在令人不解。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時而被讚頌爲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必要制度,惟從其施行後發生之具體事例來看,由於其成本遠較徵求委託書、發動公開收購等途徑爲低,且在我國散戶股東着重短期利益,對公司長期經營之冷漠氛圍下,實已淪爲市場派股東爭奪經營權之利器;且往往因其股權持有成數不高,並無法藉此全數替換原有董事,反倒帶來分裂的董事會,阻礙公司正常經營。
在公司法必須大幅修改以符合國人期待之浪潮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似應做某種程度之改革,但從事改革應當迴歸事物之本質,筆者建議應可從明確規定董事候選人提名審查機制、強化獨立董事之參與,或參考德國關於董事提名優先表決的制度等方向爲修改,以強化現行法制之不足,也期待司法機關能建立尊重經過公司採嚴格形式審查後所爲董事提名之案例,以落實尊重公司經營判斷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作者爲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前清雲科技大學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