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取消再回歸引基層警怨言 警大教授:有效就該採行

警大教授孫義雄認爲,警政署專案能否發揮成效,端看能否改善治安,而不是曾經取消就不能再用。永和分局警方嚴格執法「掃黑、打詐、反毒」,全力清源。(示意圖/警方提供)

爲因應當前治安狀況,警政署陸續推出包括查緝槍、毒、詐欺、黑道等「專案」,甚至2006年的「清源專案」,都以2.0姿態歸來,基層對此有些怨言。對此警大行政管理系教授孫義雄撰文表示,只要是經過「證據檢證」有效的專案,就應該採行,專案是否曾經被取消過,則不是考量的重點。

孫義雄指出,警政署基於警察工作過度繁雜,爲減輕第一線警察同仁的負擔,檢討各專案及評比(核)計劃項目,自107年的93項,取消、整並迄111年僅餘18項,減化幅度達80.68%。

但年初警政署爲因應當前的治安情勢,預先防制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無辜求職民衆,將「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延長至近1個月,並着重在「淨樓」打詐、協尋失蹤人口;並強調該計劃只有鼓勵、獎勵,沒有懲處,但卻被批評爲「春安復辟」。

他表示,取消、整並過去成效不彰卻勞師動衆的專案,是組織具有前瞻性的革新;但針對當前的治安狀況,彈性地採用適宜的方案,也是當前權變運用創新警政策略的特色。專案能夠發揮成效,端看能否改善治安,而不是曾經取消就不能再用。

但是什麼樣的方案纔是有效的警政作爲?他說,美國Sherman教授提出了「循證警政」(又稱爲以證據爲基礎的警政),主張以研究方法及科學證據檢視各種警政作爲及方案,目前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的警政單位都非常重視循證警政。

他指出,循證實務的概念早已在各個領域風行,Sherman教授帶領團隊接受美國國會委託,對聯邦政府所資助,耗費超過40億美元的500多項美國的犯罪預防方案進行評估;得到一個體悟,認爲只有經得起實驗驗證的警政策略,才能真正發揮控制犯罪的效果。

他表示,Sherman結合循證實務的思考模式,提出了循證警政的概念,推廣以「證據」檢視警政策略的做法;建議以高品質的科學證據爲基礎,以「定位」(targeting)、「測試」(testing)和「追蹤」(tracking)等「三T」原則檢視各種警察作爲,以善用珍貴的警察資源。

孫義雄強調,治安的需求會隨着社會狀況的變遷而更迭,警政決策者要做的是採用最有效的方案,做好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專案是否有效,「循證警政」提供了檢證的標準;只要是經過證據檢證有效的專案就應該採行,專案是否曾經被取消過,則不是考量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