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捍衛員警執勤安全 鼓勵大膽、合法使用警械

新竹縣警察局爲避免基層員警顧慮,通知員警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爲重,大膽、合法使用相關戒具。(羅浚濱攝)

高雄地院法官日前以員警製作警詢筆錄時 ,對嫌犯使用手銬戒護等緣由,認屬不正方法,判決無罪,新竹縣警察局爲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通知員警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爲重,大膽、合法使用相關戒具,並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的解釋。

縣警局長林信雄指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明訂手銬爲覈定的戒具,包含警、調、移民、海巡及各級法院、地檢署所屬法警等執法單位均依法使用,亦爲全世界執法機關符合該國法令的戒具,將其過度引申爲類似刑具的概念,恐與世界司法體系共同認知及作爲有違。

再者,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爲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的安全,並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顯見手銬是戒具、並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的安全,並確保刑事追訴程序之遂行。

警方無法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才加之戒具,這些都是執法前輩們以血淚換來的教訓,更遑論第一線員警還需要擔負疏縱人犯的責任。

高雄地院的判決,警方尊重法官個人自由心證,及依法獨立審判權,雖僅爲個案判決,並非既決之判例,但已引起第一線執法機關同仁擔憂,亦可能成爲極少數有心份子藉以伺機作亂的不當事由。

林信雄爲此籲請法院謹慎考量使用戒具是否確實有壓制犯嫌自由意志而導致不正詢問,並重視第一線員警的人身安全和擔負的法律責任;另爲顧及基層執法員警執勤安全與遂行,新竹縣警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的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之解釋,俾利國內各執法機關遵循,維持國內執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