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喝好水公投創制立法 今三讀

新竹市議會15日將審議新竹市廢污水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臺灣乾淨水行動聯盟昨天再提出5點呼籲。(陳育賢攝)

新竹市去年底的地方性公投通過竹市應訂定廢污水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議會15日將三讀,臺灣乾淨水行動聯盟14日再提出「有排放廢污水事實之事業單位應優先納入廢污水管制期程,不應只是以下水道鋪設進度來畫定管制執行區域」等5點呼籲。

去年12月18日全國四大公投登場,其中新竹市再加一項地方性公投「您是否同意,新竹市應訂定,廢污水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及其他事業廢水和污水,應以專管回收,不可排入飲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結果同意票達13萬1816票,佔87.07%,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的8萬9271。

公投通過後,市府立即舉行跨局處研商會議,針對民間團體所提供研擬階段版本自治條例草案審慎研商,協商會議後旋即聯繫公民投票領銜人作後續事項研商會談,彙整民意訂定符合大衆期待的法令。

市府指出,此自治條例草案是依據地方性公投案創制之立法原則創定,其他縣市尚無此類自治條例,條例共有10條,包含立法宗旨、執行機關權責劃分、勘查依據、裁處、施行日期等。

市府向議會提案後,今天將在議會三讀,而地方公投領銜者、臺灣乾淨水行動聯盟理事長彭桂枝等除了肯定市府積極邀約聯盟參與立法討論,並且也請農水署釐清事權疑點,草案中除納入聯盟設置委員會的構想外,也提出5點呼籲。

聯盟表示,有排放廢污水事實之事業單位應優先納入廢污水管制期程,不應只是以下水道鋪設進度來畫定管制執行區域。另因廢污水調查及管制計劃均由「新竹市廢水及污水排放管理推動委員會」擬定,因此建議該委員會組織條例須報議會通過。

廢污水委員會應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會組成、開會頻次應明定於自治條例中,且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占一定比例,最後則是罰則部分建議增加追討不法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