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僕遊戲誘少女拍裸照 還在公司車後座愛撫性侵

臺南1名張姓男子,在臉書認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甲女,竟以主僕扮演遊戲誘使甲女拍攝裸照,在約甲女見面並在公司貨車後座,對甲女親吻擁抱撫摸下體,還要求甲女爲其口交後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1名張姓男子,在臉書認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甲女,竟以主僕扮演遊戲誘使甲女拍攝裸照,在約甲女見面並在公司貨車後座,對甲女親吻擁抱撫摸下體,還要求甲女爲其口交後性侵得逞,事後甲女報案,案經審理,臺南地院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透過社羣軟體「臉書」結識未滿14歲之甲女後,與甲女進行主僕扮演遊戲,要求扮演僕人之甲女拍攝其個人裸露胸部、生殖器等私密照片,甲女受其引誘,乃接續拍攝其個人裸露胸部、生殖器之數位照片三次共六張,再傳送張男,張男並將數位照片下載儲存個人電腦中。

張男另於109年7月20日與甲女相約見面,並駕駛公司所有之自用小客貨車前往臺南等候甲女。至同日17時15分許,甲女進入該自用小客貨車後座,張男即於貨車後座親吻、擁抱甲女,進而要求甲女脫掉褲子,撫摸甲女之下體,再脫去其自身所着褲子,要求甲女含住其生殖器,接着將其生殖器插入甲女生殖器內,以此方式接續與甲女爲性交行爲一次。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甲女爲未滿14歲之少年,爲滿足一己私慾,竟引誘甲女自行拍攝製造猥褻行爲之數位照片電子訊號,並與甲女爲性交行爲,所爲嚴重侵害甲女之人格發展、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決定權利,且被告犯後初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案;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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