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鎮海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被罰款合計90萬元,信貸管理不盡職且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
根據2024年7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金罰決字〔2024〕76號),寧波鎮海中銀富登村鎮銀行(簡稱:寧波鎮海中銀富登村鎮銀行)因信貸管理不盡職;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遭到處罰。
信息公開表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對寧波鎮海中銀富登村鎮銀行作出罰款合計9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