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港府應讓同性伴侶關係合法

香港記者5日在終審法院外,宣讀有關海外同性婚姻的判決。(路透)

香港反送中運動風雲人物岑子傑上訴要求推翻港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最終小勝。香港終審法院作出裁定,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終院命令由昨日頒佈裁決起計,暫緩兩年生效。

岑子傑除了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還是性別平權組織彩虹行動的成員。岑子傑於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但不獲港府承認。他早前申請司法覆核(審查),要求推翻港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他上訴至終審法院,指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違憲。

香港終審法院5日頒佈書面判詞,裁定上訴人部分上訴得直(認爲原審有誤而改判),宣告港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違反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享有的權利。終審庭暫緩有關命令兩年,讓港府有時間以行政或立法方式履行有關義務。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中,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贊同政府有義務爲確立同性伴侶婚姻以外的替代框架。但香港終番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持相反意見,稱雖然很多人認爲不但爲了同性伴侶的利益,而是爲了香港作爲一個包容和國際城市,有必要承認同性關係,但他認爲法庭並不應就好處和壞處表達意見,而是政府和立法機關的事務。

香港終審庭最終以三比二達成有關裁決。至於岑子傑同時提出香港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違憲,遭終審法院駁回。

五位法官稱一致同意,香港基本法第37條和人權法賦予的婚姻自由權利,僅限異性婚姻,又指一般平等權利與婚姻自由權利不一致,上訴人不能以平等爲由,主張對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