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梁平,一男老師因爲學生不服管教,打了孩子一巴掌

重慶梁平,一男老師因爲學生不服管教,打了孩子一巴掌。家長報警,派出所認爲這是老師對學生的正常教育,沒有對老師進行任何處理。學生家長不服,將派出所起訴至法院,法院判了。

張宏大學剛畢業沒有多久就考上了某地的教師編制,成爲一名小學教師。因爲學校體育老師比較少,而且男老師更少。學校爲其安排了一年級到四年級的體育課,以及一年級到六年級的足球社團課,而且還要並負責體育保管室的器械保管、領取和發放。

事發當日,五年級一班的學生準備上體育社團課,社團課老師讓學生林傑和詩雨等同學去體育器材室領取上課用的體育器材。

林傑等人來到器材室找到當班的張宏要求領器材,但是張宏表示上課時間還沒到,不能領取。

幾個孩子開始在保管室門口搖門或用竹竿捅門,張宏再次告知上課了才能拿體育器材。

學生消停了一會,等待期間林傑使用同學毛天的手機播放存儲在手機裡的罵人語音。張宏聽到後認爲是在罵他,便從辦公室走出來詢問是誰在罵人。其他幾個孩子看到老師生氣了,十分害怕,有學生告訴張宏是林傑。

張宏便問林傑是不是他罵的,林傑否認,張宏當場便扇了林傑一記耳光,並說“你們這些無法無天了”。

林傑回家後,告訴了父母在學校發生的事情。林傑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司法鑑定爲輕微傷。

隨後,林傑家長報警,派出所經過調查,認爲這是老師懲戒過度,不是構成治安案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張宏打學生耳光系教學中的體罰行爲。

公安局在調查期間,組織了調解,張宏對林傑進行了賠償,但是林傑父母仍然要堅持追究張宏的責任。

所以林傑父母對公安局處罰不服,以林傑名義將公安局起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林傑陳述他的訴訟理由

1、張宏的打人行爲不是教育懲戒行爲

林傑表示,他不是張宏的學生,兩人沒有直接的教師和學生關係,張宏毆打林傑的時候並非處於教學過程中,所以這不是老師對學生的教育懲戒,而是故意毆打行爲。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張宏的打人責任。

2. 張宏毆打未成年應該加重處罰

張宏作爲身材強壯的體育老師,有能力知道其毆打未成年人的行爲將會引發的後果,其具有毆打他人的故意,應對其加重處罰,不是不予處罰。

最後,林傑表示,雖然張宏已經對其進行賠償,但是那是民事賠償不能代替治安處罰,公安局仍應當履行本身的職責。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處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局則辯稱:

1. 該案確係發生在教學過程中,林傑也確實存在不聽老師管教以及播放罵人語音的行爲,在這種特定的地點和環境下,張宏實施扇耳光行爲係爲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教育學生遵守行爲規範的職務行爲,系懲戒過度行爲,不具有毆打、傷害林傑的故意。

2.本案經公安局調查結束後,發現張宏不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所以才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3.張宏與林傑私下已達成賠償協議,如果按照原審判決執行,將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張宏述稱,其僅出於教育目的輕輕拍了一下林傑的左臉,對林傑並無傷害故意。張宏的行爲屬於教育懲戒,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他人行爲,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正確,

法院審理後認爲,《教育懲戒規則》第八條規定:“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一)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五)課後教導;(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本案中,張宏兼任學校的社團課老師及體育器材保管老師,林傑在等待領取體育器材期間,在校園內公開播放罵人語音,確實存在違規違紀行爲,張宏有權對林傑採取以教育爲目的、符合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

張宏實施打耳光行爲具有一定的教育懲戒屬性,但是不屬於規定所列舉的懲戒方式,且打耳光對學生而言具有較強侮辱性,又造成了林傑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已超出《教育懲戒規則》允許範圍。

公安局負責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負有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治安違法行爲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張宏體罰林傑致輕微傷,構成毆打他人的治安違法行爲,公安局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法院最後判決:1.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責令判決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張宏很可能會被治安處罰,是否能夠保住工作都是疑問,這就是衝動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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