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房子收50萬佣金紅包 40萬是所得要計稅

▲幫親友仲介房子所收取的報酬紅包記得要申報所得,如果沒有單據憑證20%可列執行費用。(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幫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或者紅包要不要報綜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得的仲介費用,是屬於所得稅法14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仲介的業務費用列支,可以依照相關的憑證覈實減除;如果無法提出相關的憑證,就可依據財政部所頒佈的「一般經紀人費用率爲20%計算費用覈算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衆如果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都會給予紅包作爲居中協調的代價,或者明確約定給予酬勞費用,這筆報酬就屬於買賣仲介的佣金。舉例來說,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交易,所取得乙君給付50萬元的報酬,可減除20%(10萬元)的必要費用後,即執行業務所得爲40萬元,若甲君主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可以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覈認。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衆,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衆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