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章程》修訂 院士提名增設特別提名機制

中國工程院近日修訂並公佈新版《中國工程院章程》,對於院士候選人的提名途徑增設“主席團可根據國家需要設置特別提名機制”,還明確中國工程院院士有參與科普活動的義務。

新版《中國工程院章程》於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會修訂通過。與原來的版本相比,修訂後的章程在第九條有關院士候選人的提名途徑中,在原來“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中國工程院委託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並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的基礎上增設了一條:“主席團可根據國家需要設置特別提名機制”,同時繼續明確“不受理個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對於評選流程,新版章程規定,中國工程院組織外部同行專家對候選人進行評選。評選出的候選人提交院士大會,由全體院士按20%差額無記名投票選出新增選院士。參加大會選舉的院士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按各學部增選名額,根據得票數依序當選。選舉結果經院黨組審覈、主席團審議通過,報黨中央、國務院備案,適時向全體院士通報並正式公佈。

在第六條院士的義務和權利中增加了“弘揚科學家精神,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爭鳴;做胸懷祖國、服務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堅守學術道德、嚴謹治學的表率,甘爲人梯、獎掖後學的表率”的表述,此外還強調院士應“參與科普活動”。

對於違規院士,新版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當院士的個人行爲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影響院士羣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爲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雷嘉

編輯/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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