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隊長反鎖槍械室抗議調職 監院糾正保七總隊

中隊長反鎖槍械室抗議調職 監院糾正保七總隊 。(本報資料照)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隊長莊理德今年3月自鎖槍械室向監委陳情該總隊縱容匿名檢舉,對其不當處分及調整職務,揚言採取激烈手段抗議。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表示,保七總隊長期縱容黑函文化、人事處分不合比例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未提供員警合理的工作環境,並提案糾正保七總隊,及函請警政署檢討改進,以杜絕職場權力霸凌。

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審議通過蔡崇義、王美玉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莊理德本可循考績法及相關法令提起救濟,亦可檢具事證向本院陳情,卻採取自鎖槍械室的過激行爲,已嚴重違反警察工作風紀,並造成警察聲譽的重大傷害,爲最不良的示範,殊不可取。

監院指出,保七總隊未依規定處理匿名檢舉案件、輕率議處積極任事的警察幹部、將調職處分作爲處罰手段,又未編列足夠刑事辦案費用及補充員警應勤裝備,其違失情節重大,故提案糾正保七總隊,及函請警政署檢討改進,以杜絕職場權力霸凌。

糾正案文指出,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業務繁重,人員勞逸不均,歷任幹部爲強化管理措施,頻遭匿名不實檢控,該總隊於查明匿控內容非屬實情後,未依規定簽結並調查檢舉人真實身分及其動機,亦未側面瞭解幹部屢遭檢舉之原因,卻以被檢舉人另涉勤務疏失加以議處,有違檢舉案處理之基本原則。

糾正案文提及,保七總隊對屬員調職及免除主管職務的處分,屬機關長官用人權限,監察院予以尊重。但莊理德沒有品操風紀顧慮,擔任中隊長職務未滿3年任期,工作態度積極認真,績效備受肯定,保七總隊卻以莊理德公務餐敘飲酒前未再行報備等理由,處以調職、調地嚴厲處罰,不符比例原則,違反警察人員升遷辦法及實務遷調標準。

糾正案文指出,保七總隊未提供第三大隊足夠的刑事辦案費用及補充警應勤裝備,員警經常需自行負擔辦案費用,且蒐證器材老舊或功能不足,尤其第二中隊55%員警要自購裝備與蒐證器材,嚴重影響勤務推動,均核有違失。

蔡崇義、王美玉指出,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原爲環保警察隊,掌理全國環保、食安、藥物之稽查取締等事項,責任區域遼闊、勤務繁重且職責重大。警政署應協助保七總隊解決該大隊經費不足與裝備老舊等困境,並督導保七總隊就內部管理不周之處,儘速改善其工作環境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