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轟檢警調栽贓買票案 苗栗地檢署迴應了

苗栗地檢署對苗栗縣長鍾東錦指控提出反駁。(謝明俊攝)

苗栗縣長鍾東錦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控苗栗縣檢警調單位,惡意栽贓他涉及買票案,苗栗地檢署下午發佈聲明表示,檢方針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忽略相關客觀事證以及有違經驗法則部分提起上訴,此乃檢察官法定職權的行使,並無摻雜其他因素。對於鍾東錦指控調查官不當取供部分,檢方並未多做解釋。

苗栗地檢署是在鍾東錦召開記者會後,25日下午發佈聲明。苗檢表示,參照法院歷年判決均揭示「民主制度存在之正當性基礎,須仰賴選舉制度而產生,是經由選舉機制來忠實呈現民意之所在的過程,不容有任何造假之民意摻雜其中,故以維護選舉過程之絕對公正、選舉結果之完全純淨爲必要,是賄選系對民意形成之過程與結果產生質的污染,而非單純選票之量的增加,自無任何以事後剔除不實民意而保留其餘之空間,乃民主制度存在之理所當然。

苗檢說,依照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等意旨,「所爲縱屬賄選,亦未足影響選舉結果之詞,顯未慮及其獲取選票手段的正當性,及本件賄選已對所獲選票結果造成污染,信任已失,與民主制度之精神有間,所辯尚非的論,自無可採。」由上可知,即使檢調機關只證明候選人、親屬、競選總部成員或密切關連之樁腳,僅對1名選民賄選,亦足以影響選舉公正,即可諭知當選無效之判決。

苗檢指出,有關鍾東錦選任的大湖鄉競選總部陳姓主任委員確實透過丘姓樁腳向選民行賄部分,業經一審判決有罪,且於民刑事訴訟案件並無不同認定。至於丘姓樁腳向選民行賄時,有無同時爲鍾縣長行賄的犯行,雖經一審民刑事判決均爲有利鍾東錦。但丘姓樁腳於行賄當時確有交付請求支持名單給予受賄選民,且名單上確有1號縣長候選人,此爲不容爭的客觀事實。

苗檢表示,至於一審法院於民刑事判決以各項事由,切割丘姓樁腳同時爲鍾東錦行賄,對於疑似行賄名單及行賄當時所留監視器影像及樁腳請託受賄民衆一併支持1號縣長候選人的對話內容,並未合理說明。苗栗地檢署當據以爲上訴理由,此爲單純事實、證據及理由之爭辯,不容外界過度揣測或質疑。

苗檢說,鍾東錦大湖鄉競選總部主委、樁腳及受賄民衆於民刑事審理程序,均明知必須面對因本身證述而影響刑事及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結果,因而遭受各界沈重壓力,不言可諭。相關證人於法院審理程序閃爍其詞、迴避問題、甚至翻異前供,本爲審判程序所常見。法院當應就相關被告、證人所爲供述或證述,抽絲剝繭,依據事證探察真相。檢方針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忽略相關客觀事證以及有違經驗法則部分提起上訴,此乃檢察官法定職權之行使,本無摻雜其他因素可言。

苗檢澄清指出,檢察總長邢泰釗至各地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舉辦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檢討策進會議,並非僅擇選苗栗地檢署轄區舉辦。於今年7月11日於苗栗縣警局大湖分局舉辦會議過程,除肯定並鼓勵同仁積極全力執行查察賄選、暴力及不法介入選舉案件以外,並指導檢警調廉移同仁嚴守行政及司法中立搜報情資,以及各項執行查賄法令與技巧,該次會議程序中從未提及轄區偵辦的任何個案。相關與會檢警調廉移主官管同仁均參與其事,可得查證,並無所謂慶功可言。不容鍾縣長所委任律師自行不當臆測事實,惡意指摘。

苗檢提醒,鍾東錦所委任律師系專業司法人員,本應就事實、證據及法律於審判程序爲適當爭辯。律師團成員卻不爲此圖,自行連結其他無關揣測,意圖以審判外言論及透過媒體影響審判程序及結果,顯然不當,甚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嫌,苗檢深感遺憾。

苗檢強調,檢方向來堅守行政中立、秉公執法,絕無任何政治操作或考量,無論何種黨派、立場之候選人,只要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爲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爲,本署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透過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並嚇阻企圖以非法手段介入選舉之不法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