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遮遮掩掩 基民知情權何以保障?

證券時報記者 吳琦

近期,基金行業涉及人事變更、薪酬變更等傳聞不斷,各種猜測和傳聞四起,其中明星基金經理的離職傳聞更是沸沸揚揚。

自媒體時代,各種猜測、臆想更加劇了不實信息的傳播,對基金從業者以及基金持有人造成較大困擾。而作爲信息傳播的主要對象,基金公司卻大多數三緘其口,對於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也是遮遮掩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金公司對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不充分,或導致不同投資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甚至會導致投資收益的損失。基金公司作爲法律關係上的受託人,對所有委託人都負有信義義務,更應積極履行信義義務。與此同時,在減少、規避信息不對稱上,基金公司、監管、基金持有人等多方面仍需長期努力。

基金公司被質疑信披不充分

5月,某基金公司旗下明星基金經理管理的產品陸續增聘基金經理,該明星基金經理的離職傳聞沸沸揚揚。該基金公司對離職傳聞並未直接回復,只是對外表示,後續安排以公告爲準,其他非官方途徑獲取的信息勿輕信或任意揣測。

一些基金組合管理人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基金公司對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總是遮遮掩掩,諸如一些知名基金經理的變更信息常常在夜間或週末發佈,很容易被忽略。

針對基金管理人對於重要人事變更信息披露遮遮掩掩的現象,天相投顧認爲,可能有以下兩種原因:一是出於穩定市場與投資者信心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擔心若不對人事變動信息進行披露節奏與時間點的控制,可能會擴大信息對市場造成的波動,從而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二是出於公關策略與維護品牌形象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可能希望通過控制信息披露的節奏和方式,儘量減輕知名基金經理、高管在內的重大人事變更對管理人品牌形象與吸引力產生的負面影響。

“可能是出於減少輿論關注、降低基金淨值波動風險的考量。”曾任職於某頭部律所、在資產管理法領域深耕的袁野律師指出,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1條第10項的規定,基金經理及基金公司高管的人事變動可能會對基金淨值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基民權益,因此屬於應當進行臨時披露的“重大事件”,應在相關變動發生“兩日內”進行披露。雖然該條並未規定一定要在工作日進行披露,但該辦法第2條規定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應具有“簡明性”和“易得性”,刻意在深夜或週末進行相關披露可能會阻礙投資者方便、及時地獲知相關信息,也因此存在一定的合規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一些傳聞已經沸沸揚揚,持續發酵,一些基金公司也始終未予正面迴應。基金公司是出於什麼目的?

對此,袁野認爲,公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普通基民,許多基金公司尤其是頭部基金公司的用戶數衆多,基金公司的相關重大人事變動可能會影響公司內部治理,引發投資者大面積的擔憂甚至恐慌,進而會影響市場穩定。因此,基金公司都非常重視自身聲譽,在輿情處理上十分謹慎,往往不願意對相關“傳聞”進行正面迴應,這是可以理解的,某種程度上也是維護投資人利益的表現。但是若相關“傳聞”屬於法定的信息披露範疇,基金公司就應當依法依規及時進行披露和迴應。

或致不同投資者間信息不對稱

實際上,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散佈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很難直接接觸到基金公司或基金經理,一般只能通過官方媒體獲知相關信息。因基金公司信披不充分,很多投資者並不能有效、及時獲取這些信息。反觀機構投資者或重要個人投資者,在獲取基金重大信息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可以直接或通過銷售渠道與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溝通聯繫。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基金公司對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遮遮掩掩,導致信息未被廣大持有人獲悉,也會被認爲信息披露不充分。

基金公司信披不充分導致不同投資者之間存在較多信息不對稱。記者梳理數據發現,一些知名基金經理的管理規模在離職公告披露之前,總會出現一定程度贖回,這些贖回多被認爲是提前獲悉離職信息的投資者的操作。

針對此類現象,天相投顧認爲,首先,當機構客戶獲得較個人投資者更多信息時,機構客戶可能會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從而在市場上獲得不公平的優勢,這種情況對個人投資者來說並不公平,同時也會影響個人投資者的持有體驗。此外,個人投資者可能因爲缺乏足夠的信息而無法做出合適的投資決策,進而導致投資收益的損失。

這類信息不對稱是否對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失呢?袁野指出,基金公司機構客戶和自然人客戶在信息獲取渠道上的不對稱,可能會令自然人客戶處在信息弱勢地位,無法及時作出相應操作(如贖回基金),進而導致投資損失。這在法律上屬於不公平對待投資者。基金公司在法律關係上屬於信託法上的受託人,基金公司對所有委託人,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普通自然人投資者,都負有信義義務。

“基金公司應當避免給機構客戶設置信息獲取的特殊渠道,保證在信息披露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袁野表示,依據信託法、相關監管法規及許多司法和監管案例,基金公司負有的信義義務包括“公平對待投資者”的忠實義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0條也規定,基金公司在法定渠道以外的“自主信息披露”的前提是“公平對待投資者”。

如何減少信息不對稱

資管行業是一個以人爲核心的行業,核心競爭力是人才。因此重要人才的流失無疑對公司以及投研團隊的影響較大。一位知名基金投顧對記者表示,篩選主動權益基金產品就是選基金經理,主動權益基金產品的收益主要由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決定。因此,一旦市場上有知名基金經理的離職傳聞出現,懷着對基金投顧組合業績負責的態度,其會果斷地將相關產品從投顧組合或投顧組合池中進行剔除。

不過,據記者調查瞭解,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信息的獲取主要還是官方渠道,大多數投資者對基金經理離職傳聞這類信息知之甚少,僅小部分活躍投資者從各類社交平臺上獲悉一二。

如何減少此類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需要基金公司、監管、基金持有人乃至司法機關、立法機關多方面的長期努力。”袁野表示,基金公司應當嚴格遵守現行關於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且自覺履行勤勉義務,對於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相關事項,應秉持投資者利益至上的原則,儘可能地保證普通基民能夠公平、及時地獲取相關信息。立法、監管及司法部門則應當進一步推進相關立法,細化相關規定,對違法案例應及時採取監管措施或作出判決。

“對於基金管理人而言,可以通過舉辦投資者教育活動並加強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向投資者普及基金投資知識,提高投資者的投資能力,並宣傳正確的投資理念,進而減少信息不對稱對於投資者造成的負面影響。”天相投顧認爲,基金管理人也應自覺遵守行業規範,加強自律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不應一味地追逐知名基金經理。”天相投顧指出,《關於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應引導基金管理人構建團隊化、平臺化、一體化的投研體系,提高投研人員佔比,完善投研人員梯隊培養計劃,做好投研能力的積累與傳承,扭轉過度依賴明星基金經理的發展模式。因此,個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或諮詢專業的投資機構。

袁野強調,基金持有人尤其是機構投資者,則應當避免試圖獲得特殊對待,只在合法的公開渠道獲取信息,否則可能存在構成內幕交易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