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披露不及時,永安林業收監管函

新京報訊(記者張潔)12月30日,新京報記者從永安林業發佈的公告獲悉,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董事會、呂錦程、趙家悅、楊延冬、康鶴收到福建證監局監管函,主要涉及五大違規事實,包括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披露不及時、遺漏披露相關會議決議、供應商相關情況披露不準確等。

其一,永安林業對於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披露不及時。據介紹,2022年12月,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合並範圍內的子公司投資建設廣平縣、涿州市等相關生物質能循環利用項目(以下簡稱“生物質項目”)。其中,涿州生物質項目於2023年10月7日暫停施工,廣平生物質項目於2023年11月25日暫停施工,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停工的情況,遲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關於暫緩生物質能循環利用項目建設的公告》,遲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關於停止生物質能循環利用項目投資建設的公告》,並且在這兩份公告中披露的項目暫緩、停工原因亦不準確。

其二,“互動易”答覆不準確。據介紹,廣平生物質項目於2023年11月25日暫停施工,但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互動易”上答覆投資者時表述爲“廣平項目進展符合預期”,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況。其三,遺漏披露相關會議決議。據介紹,公司於2024年3月7日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繼續暫緩生物質能循環利用項目建設並公告的議案》,屬於生物質項目的重大事項進展,但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其四,供應商相關情況披露不準確。據介紹,公司於2023年5月29日披露《發行人及保薦機構關於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審覈問詢函的回覆報告》稱“對生物質項目的供應商必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賴”,與後續項目實施中的實際情況不符。

其五,控股股東表決權變化披露不及時。據介紹,公司股東永安市財政局、永安市綠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康投資)分別將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的表決權委託給公司控股股東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林永安),委託期間爲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財政局、綠康投資向中林永安發出的《關於解除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決權委託的通知》(以下簡稱《解除表決權通知》)稱,於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決權委託。2024年1月17日,公司通過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決權通知》,但遲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關於股東表決權委託到期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相關規定。

監管函顯示,公司董事長呂錦程對上述違規行爲一、二、三、五負有責任。公司總經理趙家悅、董事會秘書楊延冬對上述違規行爲一、二、三、四、五負有責任。公司時任董事長康鶴對上述違規行爲一、四負有部分責任。

編輯 王琳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