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能否投票要聽李進勇 我們還有民主法治?

北監王姓受刑人要求中選會與桃選會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獲判勝訴。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王姓受刑人興訟爭取投票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近日判決勝訴,中選會與桃園選委會緊急研商對策;只是,去年底就有另一位林姓受刑人不滿服刑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並獲北高行裁準,只是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一夫擋關」,成了法院之上的太上皇,如今再嘗敗訴,李夫復何言?

王姓受刑人去年委由監所函請中選會與桃選會在獄所設投票所,讓他能在籍投票。但中選會與桃選會以監所情況特殊拒絕,因此提行政訴訟。他主張選委會拒絕在監所設投票所,卻在監所旁的社區活動中心設置,有處分違法情形。

北高行合議庭認爲,王姓受刑人是戶籍設在北監的在籍選舉權人,投票權受法律保障,但他無法在監或出監投票,選舉權確實受到行政權侵害。桃選會依選罷法有爲在籍選舉權人在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的義務,也做過沙盤推演,但未加以考量王的請求,並將投票所設在王無法前往的地方,顯有行政怠惰,因此判決處分違法。

從北高行的判決來看,雖指桃園選委會行政怠惰,但若從去年另一件裁定案,更能看出事件脈絡;北監一名林姓受刑人去年底也向法院聲請能在監所投票,當時北高行裁定桃選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受刑人投票。

針對這個裁定,當時在立法院有一番答詢,時任法務部長的蔡清祥說會依確定判決實施,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卻說要提抗告。

怪的是,監所是法務部在管,蔡清祥都說可依法院判決實施,李卻搬出選罷法沒有不在籍投票、通信投票等法源依據而拒絕。只是,受刑人設籍監所,和不在籍投票根本兩碼事,中選會主委不理會法院裁定,還是歷來頭一遭,被批以太上皇自居。

北高行近日判決王姓受刑人勝訴,能不能換來投票權,仍是未定之天。桃選會表示選務機關依法辦理選務,收到判決書後會和中選會請示確認,依規定辦理後續程序,無其他評論或迴應;說白了,後續要怎麼辦理,還是要看中選會怎麼說。

只不過,同樣是北高行,中選會之前不理會北高行的裁定,外界可能也難以期待這次會接受北高行的判決。更何況,李進勇及中選會已被監察院「認證」不尊重民衆的投票權,因爲前年地方選舉期間,中選會及指揮中心剝奪居家隔離新冠肺炎非重症確診者的投票權,但快篩陽性民衆外出投票卻免罰,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因而被監委要求檢討。

如今法院裁定及判決都認爲,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不能投票並非執行刑罰的附隨效果,公民權也應被尊重。李進勇口口聲聲說他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但所作所爲都是背道而馳,有這種主委,再怎麼與時俱進的裁定、判決也是白費工夫。納悶的是: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