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三讀通過 可走入社區居家服務
《職能治療師法》今天三讀通過,增修「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情形下,職能治療師可以走入社區及居家服務健康、亞健康個案。(臺灣職能治療學會提供)
《職能治療師法》今天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第12條增修爲「職能治療師執行,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爲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者,不在此限。」並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應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邀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復健醫學會、環境職業醫學會及相關團體共同研商「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爲目的」範圍,以保障民衆福祉。
《職能治療師法》立法20多年未修正,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理事長王珩生表示,立法當時的時空背景是以醫療院所做爲執業地點考量,隨着時代演進,職能治療師服務的領域已從醫療院所逐步擴展到社區及居家服務,服務對象也從疾病患者擴及到健康、亞健康的個案,因此法令已不合時宜,需做修正。
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理事長吳菁宜表示,此次修法的過程中感受到各方的大力支持,包括收到有超過4萬筆個人連署、225個團體連署,還有來自海外的國際職能治療師組織的聲明支持,並且感謝各黨團支持,促成此次修法三讀通過。
王珩生指出,此次部分條文修正通過,爲職能治療專業帶來了更廣闊的前景,這不僅是對職能治療專業的肯定,也爲職能治療師提供了更多以專業能力服務社會的機會,爲促進大衆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
吳菁宜說,本次修法並無改變醫療團隊的分工關係,針對已有傷病的情形,仍需透過醫師來進行診斷,職能治療師須有診斷、照會、醫囑才能進行疾病治療,職能治療師仍須和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共同合作,照顧民衆恢復健康。而本次修法新增在「非以疾病治療爲目的」的情形下,職能治療師可以走入社區服務,適切衛教指導民衆或場域辨別可能危害、提供弱勢照護,及避免危害採取的預防措施等。
吳菁宜表示,此次修法通過,讓職能治療師可以與醫師、各醫療專業進行更緊密多元的合作,無論在年長者的健康維護與延緩退化、職場安全與傷病預防、兒少的身心健康守護、親職教養上的發展評估與相關諮詢等,都可以讓職能治療師在醫療專業團隊裡一起盡心力,成爲最強的臺灣健康守護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