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籃球星林秉聖雙約案 攻城獅:兩球團都是受害者

職籃球星林秉聖與PLG新竹攻城獅簽約後卻反悔,並與T1臺北臺新戰神簽約,事後被攻城獅提告請求林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76萬9234元,及臺新育樂連帶給付1000萬元。臺北地院今上午開庭。(圖本報資料照)

職籃球星林秉聖與PLG新竹攻城獅簽約後卻反悔,並與T1臺北臺新戰神簽約,事後被攻城獅提告請求林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76萬9234元,及臺新育樂連帶給付1000萬元。臺北地院今上午開庭,攻城獅委任律師黃品瑜表示,兩球團都是受害者,本件應確認林簽訂雙約違約的行爲,追究林不道德的行爲。

林秉聖合約風波鬧得臺灣籃壇沸沸揚揚,但當事人各執一詞,包括P. LEAGUE+新竹攻城獅、臺灣運彩xT1聯盟臺北臺新戰神和林秉聖都並未完整公開合約內容。

黃品瑜主張,林秉聖給很大報價,施以兩面手法,簽訂兩個契約,這樣會造成產業大亂。她也主張,2023年5月28日雙方簽訂契約即,裡面提及報酬及生效始點,是在9月1日履約生效。8月16日攻城獅對外官方宣傳,林卻在隔日在自己社羣媒體宣佈沒有要入隊,隔天攻城獅收到存證信函。

黃品瑜主張,截自目前爲止攻城獅受有7112萬3000元的損失,在此範圍內請求1000萬元損害賠償。她強調,球員不是單純委任關係不能任意終止。

不過,林秉聖的律師則辯稱,契約是9月1日生效,攻城獅在8月16日公告內容,明示雙方生效日期是9月1日,其8月間開記者會同樣承認9月1日,以此可證雙方簽訂契約是9月1日,對比林終止契約在2023年8月可知他是在契約生效前即合法終止,前後兩份契約並無重疊。

黃品瑜主張,雙方是具有委任契約的無名契約,有手寫備註是雙方搓商的條款,非制式性的定型化契約。林的則認爲,這是單方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是委任契約。

林的律師表示,攻城獅簽約的行爲可能纔有惡性挖角的情形,林是合法在契約生效前就終止契約,並且在取得中信球團的離隊證明後,才與臺新簽約,過程合法。

法官詢問雙方,自由球員有無前例可言?如果要挖角,何時纔是合理時間?此部分,雙方再具狀補陳。

庭末,法官諭知全案改訂5月9日上午9點30分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