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迎新規!重新劃分業務類型、明確註冊資本附加要求,影響幾何?

我國非銀支付領域的“基本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佈的近半年後,4月22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開啓爲其一個月的徵求意見期,爲《條例》的規範實施、平穩過渡提供保障。

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在新發布的《實施細則》中,主要明確包括新舊支付業務類型對應分類具體方案,非銀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淨資產要求,以及新老規則過渡期的制度銜接等內容。但對於業界普遍關心的跨境支付業務是否必須持牌經營等方面卻並未涉及,爲這類業務的發展留下了較大的調整空間。

明確新舊支付業務對應分類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但尚未對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支付業務對應關係等進行明確。

如今,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的第五十七條中明確,《條例》儲值賬戶運營分爲儲值賬戶運營Ⅰ類和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支付交易處理分爲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和支付交易處理Ⅱ類。並把原先的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四類業務進行分別對應歸類。

具體來看對應方式:銀行卡收單業務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

對於非銀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或者同時開展互聯網支付和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的,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儲值賬戶運營Ⅰ類;

此外,開展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Ⅱ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儲值賬戶運營Ⅱ類(經營地域範圍)、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經營地域範圍預付卡受理)。

僅開展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互聯網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對於上述新的分類規則,博通諮詢高級分析師王蓬博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監管部門把原有業務牌照分類全部劃入新的分類,既保證了原有業務和牌照順利銜接過渡,又能根據各機構業務和牌照特點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細化的監管規定,保證了監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爲1億元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新發布的《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還按經營地域範圍等不同情況,進行附加提高。所需的註冊資本與業務重要性、經營地域廣度呈正相關。註冊資本金沒有一刀切進行要求統一,而是要求根據業務範圍、牌照類型和地域範圍做出細化,符合行業發展現實以及各業務類型風險對應需要。

記者注意到,附加提高註冊資本主要分爲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對於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爲人民幣1億元;

第二種情況,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但如果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範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爲人民幣1億元。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或者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經營地域範圍預付卡受理)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第三種情況,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範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爲人民幣1億元;

第四種情況,僅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同時從事上述兩種以上業務類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業務類型和經營地域範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加總計算。

此外,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合業務規模等因素,滿足附加要求。

明確非銀支付機構淨資產紅線

在《實施條例》中,還明確了非銀支付機構的淨資產計算標準,保障支付體系的安全性。

記者注意到,非銀支付機構的淨資產計算主要與備付金日均餘額相關,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五種標準確定:

(一)備付金日均餘額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5%計算;

(二)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至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4%計算;

(三)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至5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3%計算;

(四)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至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2%計算;

(五)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1%計算。

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應當不低於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計算的加總值。此外,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滿足附加比例要求。

王蓬博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較高的淨資產表明支付機構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較低的財務風險和較好的盈利能力。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及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是保障支付體系和客戶的資金安全的重要體現,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滿足附加比例要求,也說明非銀行支付機構對金融系統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設置最少12個月的寬鬆過渡期

對於此次發佈的《實施細則》,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明確了對非銀機構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等,意在推動非銀行支付市場平穩過渡。

記者注意到,在時間方面,《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爲本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這也意味着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後,纔將徹底、統一執行牌照分類方式,也說明央行爲非銀行支付機構留下了較爲寬鬆的過渡時間。

在制度銜接方面,《實施細則》再次明確,過渡期業務監管和制度銜接,《條例》施行之日起,各類支付業務規則暫沿用原預付卡、網絡支付、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制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類型的有關規定,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對應關係調整後執行。

王蓬博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整體來看,《實施細則》在彌補監管空白,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的基礎上,持續進行合規性建設,也能夠看到金融監管部門希望支付行業保持穩定發展的態度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