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銷售有毒有害“減肥”食品 當事人被移送公安機關

央廣網北京9月9日消息(記者 龐婷)以宣稱減肥爲噱頭,在直播間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徐某等人涉嫌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假借具有國企背景開展業務宣傳,以註冊消防工程師能獲得高收入、推薦就業爲誘餌,向消費者推銷其線上培訓課程,北京中消領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虛假商業宣傳被罰80萬元,並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今年以來,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食品安全、燃氣竈具、電動自行車、價格違法、商標侵權等與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點民生領域,依法查處違法行爲,全力維護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9月9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佈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乘御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將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用於經營性服務和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6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乘御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作爲服務業經營者將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用於經營性服務及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25.43萬元、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96輛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8日,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用於租賃經營性服務的部分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要求,存在將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違法行爲。同時,當事人對上述電動自行車加裝前後護槓、車筐後用於租賃服務,構成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二、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中諾口腔醫院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案

2024年7月29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中諾口腔醫院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及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爲,作出警告、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開設線上店鋪開展口腔種植服務促銷活動,上線種植項目標註劃線價非真實門店價格,且遠高於上線前七日內同一經營場所最低成交價格或上線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存在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爲。另查,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當事人通過微信公衆號、視頻號發佈文章和視頻,宣稱到院種牙可領取高額補貼,實際上當事人並未發放過種植牙補貼,也沒有其他任何機構爲患者提供種植牙補貼,存在對口腔種植服務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爲。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三、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中消領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3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對北京中消領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向社會公示。

2023年11月13日,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從事註冊消防工程師線上培訓業務,假借具有國企背景,通過網站、微信公衆號等方式開展業務宣傳。在獲取意向消費者的信息後,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進行營銷,促使消費者進行線上報名、繳費。當事人銷售人員在電話及微信推銷宣傳中,使用培訓過的話術模板,以註冊消防工程師能獲得高收入、推薦就業爲誘餌,向消費者推銷其線上培訓課程。經調查發現,當事人與其宣稱有合作關係的國企並無合作關係;宣傳的高通過率毫無依據,也不存在保過情形;宣稱的考前密卷實際爲當事人內部模擬題;授課教師也並非其所宣稱命題組或出題組成員;對大部分學員無法保證推薦兼職、就業,宣傳的學員兼職高收入案例爲當事人或關聯公司編造的虛假信息。同時,當事人隱瞞考試報名要求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等要求,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藉助總公司自制系統生成新生備案信息,誘導消費者報名。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四、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金錱廚具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僞造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用燃氣竈具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4年3月22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金錱廚具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僞造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用燃氣竈具,以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2.56萬元、沒收涉案燃氣竈具12臺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售12臺商用燃氣竈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要求,存在銷售不合格商用燃氣竈具的違法行爲。又查,上述12臺商用竈具中有4臺“正猛達”牌商用竈具上張貼僞造的“環境管理ISO14000體系認證、中國節能認證”標識,存在銷售僞造認證標誌的商用燃氣竈具的違法行爲。同時,當事人展示銷售上述12臺商用竈具時均無價籤,存在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五、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二十一世紀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與中小學生有關的教輔材料發佈違法廣告案

2024年4月3日,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二十一世紀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與中小學生有關物品發佈廣告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4日,執法人員接到外地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立即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圖書批發行業,銷售模式以線下銷售爲主。其將公司微信公衆號二維碼印刷在圖書封面上,吸引消費者掃碼關注其微信公衆號,進而購買該公司其他教輔材料。違反“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六、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新智聯創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7月22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新智聯創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30日,執法人員接到外地司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以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的價格自某平臺購進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通過其自設網站對外銷售,售出侵犯始祖鳥、斐樂、迪桑特、阿迪達斯、耐克、北面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698件,銷售金額共計7.16萬元。在當事人位於豐臺區的倉庫查扣侵犯上述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476件,貨值金額共計2.14萬元。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9.3萬元。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豐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七、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等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等人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爲,因當事人行爲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7月11日,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經查,當事人通過某平臺直播間銷售宣傳減肥食品,其中名稱爲“掉秤+小粉L用3,CHERKON左旋肉鹼片散裝”產品具有良好的減肥功效,稱“一吃就瘦、一天瘦三斤、口乾噁心等症狀屬於正常、無法忍受減肥痛苦的人不配享受苗條身材”。上述產品爲普通食品草本果蔬壓片糖果,以“小粉”的名義搭配保健食品泰嗖左旋肉鹼片售賣。消費者在食用後出現口乾、嘔吐、小便增多、腸胃痙攣等諸多身體不適情況。經委託檢測,在上述產品中檢出苄氟噻嗪成分,含量爲4.77g/kg。經專家論證,最終認定苄氟噻嗪屬於藥品或非食品原料,食品中含有苄氟噻嗪存在有毒有害風險。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海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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