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實驗期最長4年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裁示,爲因應無人載具科技興起之國際發展趨勢,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創新應用,並建構友善創新發展的法規環境,條例草案援引監理沙盒精神,營造合理且安全的創新測試場域,以促進相關產業技術及服務應用發展,奠定我國智慧交通運輸之厚實基礎。

羅達生表示,無人載具的立法,主要因應國際上相關產業的發展,爲建構完善安全的創新實驗環境,因而訂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在草案訂定的過程中,經濟部有跟業者充分交流,才定出6個章節24條的條例。

羅達生說,草案除了着重創新性外,也特別注意安全問題,及風險管控。因此實驗期目前規劃給予1年時間,若有需要得延長1年,若加上法規驗證等問題,經審查實驗期最長可達4年。

羅達生特別針對安全問題指出,草案規範在實驗前必需提出在封閉場域測試的數據,通過後才能在外實驗;並且要求必需投保責任險,在實驗中如果發生事故,不論在沙盒內還是在沙盒外,處理的狀況都一樣,只要發生事故都要依相關法規及法條處理,不會規避民、刑事責任;此外,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要求暫停實驗。若有人爲介入無人載具的頻率過高時,也要按月提報主管機關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