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降低聲請國賠門檻 防司法官侵害人民自由

行政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今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法方向在於,修正法官、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具體爲例,草案若三讀通過,未來被告若不服羈押裁定,將有機會循此聲請國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且未分章,此次提出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爲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草案內容體系明確、適用清楚,主要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爲」二大面向。

鍾瑞蘭指出,在修正草案第3、5及6條,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的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同時,也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而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因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鍾瑞蘭解釋,現行聲請國賠規定是「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修正後則改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二、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

此外,鍾瑞蘭說,爲落實求償權行使,在草案第7、37及38條,賠償義務機關若有怠於行使求償權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爲求償。同時,考量被求償者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盼藉此修法讓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彰顯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