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同案被告臺塑大老四度獲交保 桃院4理由說明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禁見獲准,同案被告、88歲臺塑集團前楊姓主管今午第四度重開羈押庭,歷經檢辯攻防136分鐘,法官再度考量楊男年近九旬、健康狀況不佳,裁定加保500萬、以1500萬元交保,並命交出護照、臺胞證正本,檢方是否四度提抗告仍待開會討論、研議。

桃園地院以4理由說明,被告楊男雖否認涉犯羈押聲請書所載罪名,然法院在審查是否具備羈押要件時,依羈押聲請書所列各項事證,足認他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爲行賄、詐欺取財等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就是否曾參與詐騙被害人部分,被告楊男所述與同案被告廖俊鬆父子3人及候水文等人有所出入,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爲行賄部分,被告供詞同樣與卷內供述、非供述證據部分不符,被告否認犯罪自有爲脫免罪責而有勾串、滅證動機。又依同案被告廖俊鬆陳述,本案尚有相關簽呈資料存在,且這些資料未經查扣,堪認被告仍有與共犯、證人勾串或滅證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法官又指出,被告楊男否認犯罪,可推認他有逃亡動機,而被告楊男在臺塑集團內地位甚高,理應具相當的人脈及經濟能力,且有友人居住於美國華盛頓地區等地,足以接應他在國外的生活,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院考量被告已年近九旬,依就醫紀錄顯示健康情況不佳,且有持續就醫需求,經審酌若讓他提出相當金額的保證金,佐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不得與相關證人接觸,以及提出護照正本、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即臺胞證)正本(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具有其他國家國籍,或持有其他國家護照、居留證)等處分,應足以作爲替代羈押手段。

臺塑集團楊姓前主管今天坐着輪椅由女看護推入法院。記者陳恩惠/攝影

臺塑集團前楊姓主管四開羈押庭仍獲交保,桃園地院說明交保理由。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