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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控實施意見
爲規範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益,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和《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要求,按照“一戶一宅、建新拆舊、帶圖審批、現場辦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過規範審批、嚴格監管、從嚴執法,全面實現農村農房建設先批後建、一戶一宅、節約土地、高效利用,堅決遏制新增農村違建,提升鄉村建設風貌。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規劃區外的村民個人建設住宅(以下簡稱“農房”)的宅基地審批、規劃建設審批及監管適用本實施意見。
本意見所稱城市、鎮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原則上城鎮開發邊界覆蓋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區域劃入城市、鎮規劃區。
本意見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意見所稱村民,是指本市農村宅基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二、基本原則
(一)一戶一宅
1.戶的認定。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爲“一戶”:
(1)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僅認定爲一戶;
(2)已達法定婚齡並依法登記結婚的子女可認定爲一戶;
(3)家中有兩名或以上子女的,已達法定婚齡但未結婚的子女中,其中一人應與父母一戶,其餘的可各自認定爲一戶;
(4)離異後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認定爲單獨的一戶;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審覈同意確有必要單獨分戶的。
不得以公安機關的分戶戶籍登記作爲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前置條件。
2.宅基地的面積。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執行省規定的標準。其中:
(1)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80平方米;
(2)丘陵地區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
(3)山區每戶不超過150平方米。
宅基地所屬區域的地形類型,由區(縣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國土調查情況具體確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狀況,綜合考慮區域、用地類型、戶內人口等因素,在省規定的標準範圍內制定本地宅基地的面積標準。茂南區、電白區範圍內(含經濟功能區)的地形類型及宅基地面積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局聯合茂南區、電白區(含經濟功能區)組織劃定。
農村村民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四至範圍內,按照規劃許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建房基底面積與宅基地面積比例適當,預留空間能夠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等均應控制在經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範圍內。
3.建房類型和控制標準。村民可以單戶或者多戶聯合建設住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含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等措施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對宅基地(含拆遷安置戶)建房的層數、層高、總高度和建築面積等標準分別作出規定。多戶聯合建設住宅的,相應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但是佔用宅基地的面積和住宅建築面積不能超過分戶住宅的合計面積標準。
(二)建新拆舊。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或者多餘宅基地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1)。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應當按《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在建成新住宅後六個月內拆除原有建築物並退出原宅基地。
村民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2)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附件3)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開工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開工建設的,《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但不影響農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宅基地。
農村住宅建設工程投資額和建築面積達到我省須辦理施工許可限額規定的,依法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帶圖審批。嚴控農房建築風格以及屋面造型的審批與管理。指導將農房管控納入村規民約內容,約定各自然村(片區)採用統一協調、體現本地鄉土特點與地域特色的外立面樣式和建築風格進行設計建設,逐步推動鄉村風貌提升。建房村民可以選用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或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村民申請建房要帶圖審批(提供宅基地紅線圖、建築戶型及外觀設計圖等),審批通過後要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批准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等要求施工。
(四)現場辦公。實行“四到場”(批准前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放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建房後規劃覈實到場)監管工作制度,嚴格對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實行全程監管。
(五)管好工匠。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鄉村建築工匠登記制度。建築工匠實行培訓,持證上崗,向社會公開。村民建設住宅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或者委託鄉村建築工匠施工,並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六)管住材料。管好建築材料供應渠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水務等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加強對鋼筋、水泥、混凝土、砂、石、裝飾材料等建築材料的監管,嚴禁建房戶購買、使用無資質攪拌站生產的混凝土。
三、規劃引領
(一)優化提升村莊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村莊規劃優化提升的指導工作,村民申請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形成相對集中、集約高效的村莊用地建設佈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現行村莊規劃進行全面評估,對不符合村莊實際等情況加快修改完善,使村莊規劃能用管用、公開透明。合理確定宅基地用地規模,爲農房建設用地預留空間,滿足農房建設合理用地需求。村莊規劃向村民公佈。
(二)強化用地管控。農房建設用地應符合村莊規劃,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佔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削坡建房風險點、存在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的坡地和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等危險區域選址建房;不得在公路建築控制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電力線路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旅遊景區景點、不可移動文物等重點區域範圍建房。
(三)加強用地保障。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按年度開展農房建設用地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在每年年底前真實準確提出下一年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並將需求情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覈同意後,逐級上報審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用地計劃指標單列安排,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
(四)加強建築設計。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考省、市農房設計圖集,結合地方鄉村特色細化圖集,免費向鎮、村級提供住宅設計圖集、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供村民選擇使用。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指導村民通過村規民約確定相近的建房風格。農戶應依法做好本住戶生活污水的收集、排放,防止污水亂排或直接滲透入土,保護村莊環境整潔。
(五)合理設置相鄰間距。新村建設或者在村莊發展備用地建設的,相鄰建築間距應當預留1米以上。拆舊建新的,相鄰建築間距由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資格條件
(一)嚴格執行宅基地分配原則。在一戶一宅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戶爲單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權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1.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因自然災害、村莊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導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3.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4.現有宅基地面積低於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擴大宅基地面積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控制宅基地批准紅線。村民申請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2.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已選擇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的;
4.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積低於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另行申請宅基地,但拒絕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5.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於省規定標準的;
6.所申請的地塊存在權屬爭議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審批流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使用林地的應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覈審批手續。村民委員會應設立宅基地協管員制度,提供政策諮詢、協助報建。審批管理流程具體如下(附件4):
(一)村民申請
村民以戶爲單位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申請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含舊宅基地、空閒地)建房的,遞交以下材料:
1.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請書(附件5);
2.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6);
3.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1);
4.申請人身份材料相關複印件各一份;屬委託辦理的,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和受委託人身份材料複印件各一份;
5.宅基地權屬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屬於在原址拆舊建新且有原址土地使用權屬材料的,提供原件及複印件。沒有土地使用權屬材料或者易地新建的,提供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使用權屬情況說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6.在縣級農房設計通用圖集中選定方案或符合所在鎮規劃設計要求的設計文件(外立面設計風格須與村規民約約定的建築外立面設計風格基本保持一致);
7.施工合同(附上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明或《廣東省鄉村建築工匠培訓合格證書》);
8.農村宅基地紅線圖。農村宅基地紅線圖比例尺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實行縣域內統一標準。推廣應用委託第三方開展數字化測圖。
屬於以下情形的,還應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1)對通過繼承、受遺贈、分家析產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進行拆建、加建、改建或擴建的,還應提供合法取得該房屋的相關材料,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經公證的材料等。
(2)涉及易地新建的,提交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舊宅基地退出合同(附件7)。
申請對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或擴建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房屋可靠性鑑定。
(二)村組審覈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農戶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資料審查。覈對申請人是否屬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符合分戶條件,是否具備農村宅基地申請資格,是否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擬建房宅基地面積、住宅佔地面積、層數、層高、建築總高度是否符合規定,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等。
(2)會議表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對農戶農村宅基地和規劃建房許可事項進行表決,並組織徵求相鄰權利人意見。
(3)公示公告。製作公示公告,就申請人擬建房宅基地面積、住宅佔地面積、層數、層高、建築總高度、申請理由以及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結果等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拍照歸檔。
(4)審覈上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將《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及成員(代表)會議記錄、公示照片、紅線圖、住宅設計圖件(或通用圖集)等材料一併提交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審覈。
公示有異議的,村民應在公示期內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上述程序進行重新審查。
2.村民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覈,重點審覈《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成員(代表)會議記錄、公示照片、紅線圖、住宅設計圖件(或通用圖集)等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有關簽章、指模、意見等是否完整,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覈通過後在《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併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審覈不通過的,說明原因並退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整改。
沒有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序辦理。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組織(村民委員會)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逾期不按本實施意見出具審查審覈意見和報送申請材料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三)鎮級審批
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審批,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個後臺審覈、一張表格審批”的工作機制。自窗口收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或林地審批手續的按規定時間另計)。
1.一個窗口受理。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鎮級政務大廳設立窗口接收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材料,覈實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備,完整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8)告知申請人,對申請資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出具《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申請補全材料通知書》(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交的資料,由申請人限期補全,逾期不補全的,視爲撤回申請。
鎮級政務大廳(受理場所)應公示宅基地申請審批辦事指南,明確申請條件、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和所需材料等內容。
2.一個後臺審覈。鎮人民政府建立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機制,併成立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小組,組長由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員由鎮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人員組成,實行集中辦公,提高審批效率。
(1)鎮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等(按最新的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確定報批地類,報批地類中涉及違法用地的,必須依法處理到位後,按照違法用地前的地類報批)。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鎮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審覈住宅設計是否符合村莊規劃、設計施工安全規範、外立面風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施工合同和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等。
(3)涉及林業、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供電等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參與審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見。
(4)鎮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佈局要求和麪積標準,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覈公示等,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3.一張表格審批。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小組的審覈意見對村民建房申請進行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10)出具審批意見。符合申請條件、資料齊全的,依法出具統一編印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核發或委託鎮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審批不同意的,由鎮人民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11),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交政務大廳送達申請人。
(四)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實行“一戶一宅一臺賬”制度,臺賬包含但不限於“四到場”內容的資料及工作照片。鎮人民政府應設立資料檔案保管庫房,落實專人負責管理,確保審批管理資料完整無損,便於檢查查閱,經得起歷史檢驗,定期將上月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六、建房管理
(一)實行“四到場”監管。
1.批准前審查到場。收到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後,由鎮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小組人員、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到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是否符合“一戶一宅”要求、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佈局要求和麪積標準,是否符合地類要求和村莊規劃等。
2.批准後丈量放線到場。經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所在鎮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小組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範圍,鎮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小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會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按批准用地和規劃許可到實地免費現場驗線,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坐落、四至、界址,明確建設要求。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3.建設施工過程動態巡查到場。一是安全管理到場。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鎮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二是違建查處到場。要對村民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佔地面積、建築面積、農房設計通用圖集選定的方案或符合所在鎮規劃設計要求的設計文件”等要求建設進行到場覈查。
4.建房後規劃覈實和竣工驗收到場。農村住宅建設竣工後,住宅建設農戶應當向所在鎮人民政府提出規劃覈實申請。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覈實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到場覈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積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上報的設計方案開展建設。覈實合規的,出具覈實證明(附件13)。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農戶(附件14),提出整改措施。
住宅建設農戶收到覈實證明後,應當組織鄉村建築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對所建的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書並上報鎮人民政府。委託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戶組織竣工驗收予以指導。
規劃覈實和竣工驗收通過的,由鎮人民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件15),報送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告知公安機關編制門牌和房屋地址名稱。
對限額外已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房建設,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農村住宅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掛牌施工
自驗線施工開始,由鎮人民政府製作農村建房施工公示牌(附件12),對擬建房屋的相關信息張榜公示,以便監督,直至房屋竣工驗收。
(三)不動產登記
農戶新建農房規劃覈實和竣工驗收合格,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原址重建或改擴建的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並註銷原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通過繼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在住宅存續期間可以使用宅基地,並可以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住宅滅失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宅基地。
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對城鎮居民非法佔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購買的農戶住宅依法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後期管理
農村住宅竣工驗收後,農戶應當按照農村住宅安全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維修住宅,出現安全隱患的主動加固整治。
農村住宅裝修、改造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需要委託專業單位採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安全鑑定,確保使用安全。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宅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通知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及住宅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縣、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完善農村居民點內道路、路燈、通電、供水、污水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訊、網絡等設施。
七、農村宅基地和住宅流轉與利用
(一)流轉條件
村民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宅所有權,可通過轉讓、贈與、互換等方式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轉讓、贈與、互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宅所有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村莊規劃;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宅所有權權屬清晰無爭議;
3.轉讓方、贈與方在轉讓、贈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宅所有權後,能夠滿足自身居住需求;
4.受讓方、受贈方、互換方應當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流轉程序
轉讓、贈與、互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宅所有權,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審查,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雙方的相關信息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審查同意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查同意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住宅所有權轉讓、贈與、互換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流轉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並可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八、風貌提升
(一)注重樣板示範村莊建設,開展示範創建活動。鎮人民政府優先選取“四沿”(沿重要交通線、沿重要風景區、沿省際邊界廊道、沿城市周邊)、碧道沿線、鄉村旅遊精品線路等有基礎、有特色的開展農房管控和風貌提升示範試點先行,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引領帶動鄉村風貌提升。
(二)整治與修復保護兼顧,分類推進村莊風貌提升。重點提升農房風貌,清理整治破舊泥磚房、削坡建房、危房和違法建築,推進基礎環境整治、綠化美化和農房立面改造等。保護傳統村落的格局、風貌等整體空間形態與環境,全面保護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工場作坊遺址以及古驛道等,修繕和改造要嚴格審批、科學實施。
(三)注重村莊農房微改造,推進新建農房風貌塑造。鼓勵有條件的村莊整村推進農房外立面改造,同步推進農房風貌提升,但不得過度裝飾和大拆大建。鼓勵重點對進村大道、主幹道、公共場所的臨街建築、樓層界線根據本地風格進行微改造,形成風格統一、錯落有致、新舊協調的村莊風貌。
九、職責分工
(一)縣級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農房管控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聯席工作會議制度,實行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管理體制,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各司其職、信息互通的協同工作機制,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市、縣級職能部門
農業農村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政策保障體系;並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以及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等。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佈局,保障農房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批以及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指導鎮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劃定城市、鎮規劃區範圍,並根據規劃編制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指導規範建築工匠管理,加強對混凝土攪拌站監管,指導鎮人民政府對農房建設施工和工程質量安全進行檢查監督。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農村建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鋼材、水泥等主要建材抽檢力度,及時處理建房農戶投訴反映建材質量問題。
民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村級將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控、風貌提升等納入村規民約。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指導A級旅遊景區、不可移動文物的周邊風貌和等級民宿的建設,協助鎮規劃鄉村旅遊景觀、文化活動場所、體育場地的佈局和建設,協助保護、修繕文物和文化認定等工作。
發改、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城管執法、水務、林業、供電、供水、供氣、通信、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三)鎮人民政府
鎮人民政府對宅基地和農房建設進行審批,負責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引導農戶選用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建房,落實本轄區內農房建築風貌管控工作。製作農村建房施工公示牌,實行掛牌施工,落實申請審查、丈量批放、施工過程、建房後規劃覈實“四到場”。實行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五公開”。負責加強鄉村建築工匠管理,負責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和鄉村建築工匠建房行爲評價。依法督促村民對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後拆的舊房屋進行拆除。負責開展日常巡查和監督執法,對施工合同、建築材料進行檢查,及時處置農村違建。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處工作機制,組織開展調處工作。建立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審批管理臺賬及檔案,逐步實現數字化管理,定期將審批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四)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建立村級農村宅基地協管員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員制度,健全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申請審覈工作機制,落實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公示公開、參與“四到場”等要求,確保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配合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十、建立機制
(一)市縣兩級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市縣兩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查違辦)等部門成立本級聯合檢查組,定期對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管控工作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審批不規範、建房前中後監管缺失和農村建房建築材料不合格等違法違規建房問題,完善村民違法違規建房巡查、制止、查處、治理、監管執法鏈條。
(二)鎮級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鎮人民政府負責履行日常巡查、監管、查處職責。每週不少於2次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違建行爲。要建立鎮級、村級、村民小組三級網格監管制度。網格員巡查發現違建的,須第一時間報告所在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要對網格化監管工作實行督查考覈,一季度一通報。
(三)建立執法制度。整合鎮級執法力量,以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爲主體,聯合自然資源等派駐機構開展執法,提高執法成效。要對在建的違建及時採取措施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等有關規定,限期拆除;涉嫌違反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爲的,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在農用地上違建的,要求違建戶復綠復耕。鎮級要加強對農房建設巡查管控,做好巡查記錄。發現新增違建行爲時,供電、供水等單位應根據規定,積極配合執法處置工作。
十一、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遇上級政策調整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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