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苑》第39卷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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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苑》第39卷要目

【交易制度】

1.股東身份的識別與登記

歐洲交易後組織 著、何家頤 譯、鄭彧 校

2.差異化做市義務的制度變遷

——基於境外視角的考察

李泉秀

3.個股期權交易視野下跨市場內幕交易行爲規制研究

桂祥

4.美國新型影子內幕交易的理論與實踐

任超、王曦平

【法律修改】

5.催繳制度中董事責任的解析與重構

王少祥

6.德國公司法上的“她力量”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劉江偉

7.司法程序所致個別清償撤銷例外之檢討

——兼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5條之去留

金騎鋒

8.論《企業破產法》修訂中期貨公司市場退出制度構建路徑

張善斌、張振

【金融司法案例評註】

9.上市公司以“未公開承諾”對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責任認定

——東方證券訴皇氏集團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符望、朱婧婧

10.代幣發行融資刑事案件的司法檢視與刑法規制

任素賢

【市場觀察】

11.論資本市場統籌監管的必要

愛德華·F·格林、埃文·S·加博、索尼婭·卡塔蘭尼·汗、雅克琳·米津·康 著

樂宇歆、王子康、潘茹君 譯

12.公司治理的變遷影響:資本市場的完備性和政策引導

羅納德·J·吉爾森、柯蒂斯·J·米爾豪普特 著

陳岱鬆、齊飛、何銍 譯

13.美國現代期權市場發展、規制演變與經驗借鑑

朱小川

14.實物交割中期貨交易所的權責邊界

唐波、王煒炫

【信息披露專題】

15.聯邦證券監管中的披露過程:一個簡要回顧

艾莉森·格雷·安德森 著、左進瑋 譯

16.聯邦證券法下的內部人、外部人及信息優勢

維克多·布魯德尼 著、薛前強、高尚 譯

17.信息披露作爲監管系統的使用與誤用

寶拉·戴利 著、薛前強、孟弋丁、韋涵兮 譯

【交易制度】

1.股東身份的識別與登記

作者:歐洲交易後組織 著、何家頤 譯、鄭彧 校(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本報告是歐洲交易後組織專門就泛歐模式項下各主要成員國現有股票登記與結算系統進行的調研。報告關注了歐盟各成員國對於“股東身份識別”的經濟意義和法律意義,並指出了基於以跨境交易爲基礎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與以靜態確權爲目的的股東身份認定規則之間衝突的可能性。歐洲交易後組織希望在不影響現有直通式處理的前提下,就有關跨境交易中的股東權利認定和股東權利行使提出建議。這些倡議均表明了歐洲交易後組織在股東身份識別和登記問題上對於尋找更好的泛歐解決方案的需求和濃厚興趣。

關鍵詞:證券登記;中央存管;託管鏈條;股東識別

2.差異化做市義務的制度變遷

——基於境外視角的考察

作者:李泉秀(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本文回顧了做市商功能實踐中的預期與阻遏,並基於全球代表性交易所制度變遷的實踐,剖析混合交易制度的分層特徵及創新指標。在歐洲主要交易所,做市商交易根據指數分類抑或流動性指標分層引入,對高流動性的頭部證券仍然保持純粹的競價制度。德國交易所電子交易流動性指標(Xetraliquiditymeasure,XLM)爲我國本土化探索創設表徵交易衝擊成本的多維度綜合流動性評價指標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做市商制度;做市義務;流動性;衝擊成本

3.個股期權交易視野下跨市場內幕交易行爲規制研究

作者:桂祥(東華大學人文學院)

內容提要:《期貨和衍生品法》給我國期貨和衍生品高質量發展帶來新機遇,也使期現跨市場交易更加複雜和常見。一方面,證券現貨和個股期權價格高度聯動;另一方面,現有證券、期貨和衍生品法律制度對內幕交易行爲的規制在多方面存在一定差異,而這種差異在規制個股期權和證券現貨跨市場內幕交易時可能導致監管真空。有必要在個股期權交易視野下,從構建跨市場交易銜接機制和完善相關配套機制等方面實現對跨市場內幕交易的規制。

關鍵詞:個股期權;跨市場;內幕交易

4.美國新型影子內幕交易的理論與實踐

作者:任超、王曦平(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影子交易”理論基礎上提出了內幕交易法的新適用場景。該理論是圍繞公司內部人員在持有自己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時,進行另一家“經濟相關”公司的股票交易而發展起來的。2022年1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院否決了一項駁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控告的動議。這標誌着內幕交易執法範圍的顯著擴大,也引發了人們關於內幕交易責任範圍的爭議和關注。上市公司和金融專業人士也應當重新審視內幕交易政策,以明確預期標準,保障內部合規管理。

關鍵詞:影子交易;盜用理論;內幕交易政策;經濟關聯公司

【法律修改】

5.催繳制度中董事責任的解析與重構

作者:王少祥(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催繳制度中,董事的積極催繳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因資本未充實而遭受損失,故應迴歸侵權歸責路徑,在公司因資本未充實而遭受損失的範圍內追究董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公司的損失由股東未出資行爲與董事未催繳出資行爲共同導致,責任分擔的關鍵在於催繳決定權的分配。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未賦予董事會催繳決定權,也沒有構建以公司利益爲中心、由董事會依據公司資金需求狀況徑直髮起催繳的制度。下一步完善催繳制度時,應將催繳決定權由股東移轉給董事,並以此爲基礎,追究未催繳出資董事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鍵詞:催繳出資;勤勉義務;董事責任;資本不足

6.德國公司法上的“她力量”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作者:劉江偉(清華大學、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公司法》中尚無女性擔任公司管理職位的專門規定,也沒有女性擔任公司管理職位的監管要求。鑑於我國公司法規範的繼受性與全球公司治理趨同化趨勢,德國公司法在女性擔任公司領導職位方面的法律規範爲我國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經驗。未來我國公司法改善公司中的“她力量”,既要關注董事會性別多樣性,也應關注監事會性別多樣性,採取固定配額與“遵守或解釋”相結合的方法,並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提供實質性別多樣性信息披露內容。

關鍵詞:性別多樣性;女性配額;遵守或解釋;信息披露

7.司法程序所致個別清償撤銷例外之檢討

——兼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5條之去留

作者:金騎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並未將經過訴訟、仲裁、執行程序的個別清償排除在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5條的相反規定可能引發破產法與民法的規則矛盾。經過法律程序的債權仍屬普通債權,無法定優先性,允許對其撤銷不會在程序上增加訴累,且對規制虛假訴訟與仲裁問題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因此原則上應允許對此類債權行使破產撤銷權。在現行規定下,可以軟化“惡意串通”之構成要件和限縮不予撤銷的個別清償之範圍,但根本的解決之道仍在於廢除此類個別清償之例外。

關鍵詞:債權人撤銷權;破產撤銷權;個別清償;惡意串通

8.論《企業破產法》修訂中期貨公司市場退出制度構建路徑

作者:張善斌、張振(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企業破產法》《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公司市場退出之規定語焉不詳,期貨公司在面臨市場退出時存在法律適用困境。期貨公司應當具備破產能力,但其較之於非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而言存在較大特殊性。期貨公司屬於典型的金融機構,破產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程序均可適用,這需要在修訂《企業破產法》時予以明確。同時,立法者亦應當加強對與期貨公司破產相關的其他規範性文件體系化構建,完善期貨公司監管制度,使期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前後的監管態勢達到動態平衡。

關鍵詞:期貨公司;市場退出;破產;監管

【金融司法案例評註】

9.上市公司以“未公開承諾”對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責任認定

——東方證券訴皇氏集團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作者:符望、朱婧婧(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二庭,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

內容提要: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種種原因,其中之一是防止相關持股主體利用信息不對稱等獲取短期利益,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衝擊股票市場穩定。本案中,在限售股相關承諾已完成的情況下,受讓人針對其在司法執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辦理解除限售手續,但上市公司不願配合,並提交了一份此前未曾公開的承諾進行對抗。該案反映出目前限售股的受讓方解禁面臨的程序難題,最終法院判決上市公司配合辦理解禁並賠償損失。

關鍵詞:承諾履行;解除限售;損害賠償

10.代幣發行融資刑事案件的司法檢視與刑法規制

作者:任素賢(東南大學長三角法治創新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代幣的發行與交易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屬性,以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投資代幣是否具有利誘性等,是代幣發行融資刑事案件刑法規制的難題。財產形式流變對“存款”“資金”概念邊界產生衝擊,代幣發行融資的刑法評價缺少互聯網元素特徵,互聯網金融立法精細化不足導致刑法規制困難。代幣發行融資性質上具有證券衍生品特徵,實質在於利用欺詐手段吸收資金後的純資本運作,侵害了金融秩序和投資者的財產利益,應以集資詐騙罪進行完整評價。

關鍵詞:代幣;數字貨幣;首次代幣發行(ICO);區塊鏈;非法集資

【市場觀察】

11.論資本市場統籌監管的必要

作者:愛德華·F·格林、埃文·S·加博、索尼婭·卡塔蘭尼·汗、雅克琳·米津·康(佳利律師事務所、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波士頓學院,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卡內基梅隆大學,哈佛大學法學院、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

譯者:樂宇歆、王子康、潘茹君(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2012年美國通過了《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隨着私募市場的擴張和上市公司數量的下降,由國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市場結構和市場參與度進行全面審視可謂恰逢其時。本文就私募市場發展對公開市場的影響提出了一些關鍵問題和擔憂,並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擴大投資者進入私募市場方面給予了建議。有必要開展一項專題研究,審視公開市場和私募市場的結構性問題和最新變化。同時,爲了既保護公開市場和廣大投資者,又確保適當擴大私募市場,需要採取更爲全面的監管方式。

關鍵詞:私募市場;公開市場;企業融資;投資者;統籌監管

12.公司治理的變遷影響:資本市場的完備性和政策引導

作者:羅納德·J·吉爾森、柯蒂斯·J·米爾豪普特(哥倫比亞法學院馬克和伊娃·斯特恩法律和商業、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法律和商業,歐洲公司治理研究所,斯坦福法學院、歐洲公司治理研究所)

譯者:陳岱鬆、齊飛、何銍(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觀點認爲,公司治理體系受單因素驅動。實際上,公司治理體系是兩個因素(資本市場完備性和政策引導)相互作用的結果。資本市場完備性決定了公司的所有權結構,資本市場越完備,對股東和股東價值最大化的治理越敏感。政策引導是指出於經濟政策或社會目的,通過對公司的工具性利用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兩個因素呈動態變化模式。本文的目標是提供改善公司治理的方法,並非精確預測結果。

關鍵詞:公司治理;股東價值;政策引導;雙因素;週期

13.美國現代期權市場發展、規制演變與經驗借鑑

作者:朱小川(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

內容提要:對於期權市場,美國監管自律機構組織了多次討論,形成了多份具有影響力的研究報告。根據研究結論和市場發展的不斷演變,美國在期權規制史上出現了4次法律禁令,經歷了4次監管試點,最終確認了期權業務的合法性基礎,並構建出積極應對市場不當行爲和風險因素的“雙頭”監管體系,推動美國形成全球領先的現代期權市場。結合我國期權市場的發展現狀和規制安排特點,參考美國現代期權200多年的發展經驗教訓,我國需繼續加強對期權市場基礎問題的研究和討論,推動形成社會共識,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重點規制各類非標準化期權業務的發展路徑和規制安排。

關鍵詞:美國;期權;市場;規制;借鑑

14.實物交割中期貨交易所的權責邊界

作者:唐波、王煒炫(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着《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正式頒佈,我國已明文確立交易所爲中央對手方。交易所直接介入期貨合約成爲“合約主體”,進而享有合約項下對標準倉單的實質審查權限,同時交易所可以藉助物聯網等新興技術建立健全審查機制以行使實質審查權。但結合中央對手方的制度目的和現行法之規定,因交易所僅在標準倉單指示交付完成之前承擔中央對手方職責,其對後續實物交收環節中出現的交割違約現象不承擔中央對手方職責。

關鍵詞:交割違約;標準倉單;實質審查;中央對手方;實物交收

【信息披露專題】

15.聯邦證券監管中的披露過程:一個簡要回顧

作者:艾莉森·格雷·安德森(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拉德克利夫學院、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

譯者:左進瑋(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披露兼具信息性和保護性雙重目的,二者相對優先級的不確定性使美國信披制度飽受批評。制度起源和立法史表明,法定披露方案更適於提供投資信息,而彼時國會更關注的投資者保護方面效果欠佳。然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近來的行動表明了其從強調披露的保護性目的到信息性目的的態度轉變,但其並未放棄對保護性目的的持續關注。提高披露過程的信息價值的關鍵,不在於放棄其保護價值,而在於解決保護性披露政策與信息性披露政策之間的衝突。

關鍵詞:證券交易委員會;披露過程;信息性;保護性

16.聯邦證券法下的內部人、外部人及信息優勢

作者:維克多·布魯德尼(哈佛大學法學院、紐約城市學院、哥倫比亞大學)

譯者:薛前強、高尚(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聯邦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禁止一部分擁有信息優勢的人進行內幕交易,但仍需找到一個原則來定義和限制反欺詐條款的邊界範圍。內部人士的信託責任是披露義務學說公認的核心內容。利用內幕消息在股市獲利的人、投資顧問和經紀人都會受“披露或禁止交易”規則影響,公衆投資者無法合法地獲取信息纔是“披露或禁止交易”規則的基礎,其表明禁止利用一個交易商相對於另一個交易商所具有的不可逾越的信息優勢在立法政策層面存在正當性和適當性。

關鍵詞:聯邦證券法;反欺詐條款;信息披露;披露與禁止交易規則

17.信息披露作爲監管系統的使用與誤用

作者:寶拉·戴利(俄克拉何馬城市大學法學院)

譯者:薛前強、孟弋丁、韋涵兮(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倫敦大學學院,倫敦大學學院)

內容提要:聯邦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禁止一部分擁有信息優勢的人進行內幕交易,但仍需找到一個原則來定義和限制反欺詐條款的邊界範圍。內部人士的信託責任是披露義務學說公認的核心內容。利用內幕消息在股市獲利的人、投資顧問和經紀人都會受“披露或禁止交易”規則影響,公衆投資者無法合法地獲取信息纔是“披露或禁止交易”規則的基礎,其表明禁止利用一個交易商相對於另一個交易商所具有的不可逾越的信息優勢在立法政策層面存在正當性和適當性。

關鍵詞:聯邦證券法;反欺詐條款;信息披露;披露與禁止交易規則

《證券法苑》是在藉助證券業界、司法界、理論界的智慧和力量的基礎上,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原內部資料《證券法制視點》改版而成,面向國內外公開連續出版的法學學術集刊。

《證券法苑》致力於繁榮資本市場法治研究,弘揚資本市場法治理念,推動資本市場法治建設,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證券法苑》堅持學術性與實踐性並重、現實性和前瞻性兼顧,緊緊圍繞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密切關注資本市場法治動態,集中研究資本市場立法、監管執法和司法等法治活動,深入剖析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和法律關係,積極探討資本市場法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

《證券法苑》選題範圍包括:證券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法理研究,資本市場法治發展動態研究,資本市場監管的法律研究,資本市場創新的法律研究,資本市場典型法律案例研究,境外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研究等。

《證券法苑》設置“理論前沿”、“專題研究”、“名家論壇”、“熱點追蹤”、“制度研究”、“市場監管”、“域外法制”、“法學隨筆”、“案例評析”等欄目,每卷根據實際情況略有不同。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覈人員 | 張科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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