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證交所修正3項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第一、規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上市公司自民國114年起編制113年永續報告書,併爲鼓勵企業參考國際準則,於作業辦法加入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
第二、爲強化氣候資訊揭露內容,修正作業辦法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且自114年起至116年止,依下述時程適用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劃。
1.第一階段,114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爲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
2.第二階段,115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爲實收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且未達100億元者。
3.第三階段,116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爲實收資本額未達50億元者。
第三、爲鼓勵上市公司重視永續報告書編制與申報,明訂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考量上市公司編制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畫實務,上市公司應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時點調整爲每年8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