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市場一司司長張望軍答《證券日報》記者問 對程序化交易加強監管突出維護公平

本報記者 吳曉璐

4月12日,證監會就《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於出臺《規定》的背景、主要考慮和具體安排,證監會市場一司司長張望軍在當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回答了《證券日報》記者提問。

張望軍表示,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對加強交易監管作出了重要安排,其中明確要求出臺程序化交易監管規定,加強對高頻量化交易監管。

境外成熟市場普遍對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實施嚴格的監管,建立了諸如強制登記、差異化收費、異常交易行爲監控等針對性監管安排,有的國家還將利用程序化交易實施“幌騙”的行爲認定爲市場操縱進行處罰。我國市場有2.25億投資者,中小散戶佔比超過99%,更有必要對程序化交易加強監管,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這是踐行資本市場監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體體現。

對程序化交易監管

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談及具體安排,張望軍表示,《規定》緊緊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堅持“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範發展”的思路,進一步對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切實提升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內容看,可以概括爲“四個突出”:

第一是突出維護公平。立足中小投資者數量衆多這個最大的國情市情,針對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在報告管理、交易監管、系統安全、差異化收費等方面明確一系列要求,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極影響,發揮其積極作用,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健康發展。

第二是突出全鏈條監管。事前,落實“先報告、後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要提前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內容。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相關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合規風控制度。事中,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制定針對性的異常交易監控標準。證券公司要全面落實客戶管理責任。事後,強化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銜接,明確違法違規行爲的責任追究。

第三是突出監管重點。《規定》要求由證券交易所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可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收費,並從嚴管理其異常交易行爲。同時明確投資者在進行高頻交易前,應當額外報告系統測試情況、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

第四是突出系統施策。《規定》是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的職責分工,授權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措施,逐步構建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相互銜接的立體化規則體系。

對高頻交易

作出專門規定

《規定》對高頻交易作出了專門規定,據張望軍介紹,《規定》充分借鑑國際市場監管經驗,從維護市場公平和交易秩序出發,對高頻交易提出了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

一是額外報告機制。除一般報告要求外,《規定》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額外信息。

二是差異化收費。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對高頻交易收取更高費用,目的是運用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控制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爲。在《規定》中,證監會授權證券交易所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並考慮收取撤單費等其他費用。這方面證券交易所還將另行作出規定。

三是交易監管適當從嚴。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所將對高頻交易進行重點監管,發現存在異常交易行爲的,可按規定從嚴採取管理措施。這有利於督促高頻交易投資者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依法合規參與交易。

“總的看,我們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監管,既不是要將這種交易方式拒之門外,也不是聽之任之,而是體現了‘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思路。”張望軍表示,證監會將通過有針對性的監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頻交易過度優勢,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極影響。另一方面通過提升系統安全性和穩定性,規範高頻交易行爲,推動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