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新增3項公司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

中新經緯9月28日電 28日,證監會網站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1號解釋性公告》)。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於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1號解釋性公告》明確,在界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非經常性損益的認定應基於交易和事項的經濟性質判斷;

(二)非經常性損益的認定應基於行業特點和業務模式判斷;

(三)非經常性損益的認定應遵循重要性原則。

《1號解釋性公告》顯示,非經常性損益通常包括以下項目:

(一)非流動性資產處置損益,包括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沖銷部分;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確定的標準享有、對公司損益產生持續影響的政府補助除外;

(三)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貨幣資金、應收款項以及有效套期保值業務外,非金融企業持有或處置金融資產所產生的損益;

(四)非金融企業持有或處置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產生的相關損益;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六)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七)企業取得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收益;

(八)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併日的當期淨損益;

(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十)債務重組損益;

(十一)企業因相關經營活動不再持續而發生的一次性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等;

(十二)因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對當期損益產生的一次性影響;

(十三)因授予、取消、修改股權激勵計劃一次性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

(十四)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權日之後,應付職工薪酬的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十五)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十六)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收益;

(十七)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或有事項產生的損益;

(十八)受託經營取得的託管費收入;

(十九)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

證監會發布有關修訂情況說明顯示,《1號解釋性公告》對於投資者恰當評價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但部分規定與當前市場實際情況不適應,部分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爭議,有必要適時予以調整完善。本次修訂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

一是監管實踐中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如非經常性損益認定缺少原則性指引,市場判斷標準不統一;

二是部分規定與當前市場環境、發展階段不適配,如金融資產相關列舉項目未能恰當考慮公司開展的所有金融活動;

三是隨着監管規則的調整,應相應調整《1號解釋性公告》相關內容,與其他監管規則保持協調一致。

上述修訂說明指出,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有四點:

一是新增3項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明確非經常性損益應基於交易和事項的經濟性質、結合行業特點和業務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則進行認定,爲公司恰當披露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提供指引。

二是明確實際執行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如規定公司因經營活動不再持續,或因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調整等而對當期損益產生的一次性影響,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減少實務執行爭議。

三是完善政府補助、金融資產、股份支付相關非經常性損益列舉項目,明確相關業務損益計入非經常性損益的標準,幫助投資者恰當評價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提升財務信息披露規則與當前資本市場環境、發展階段之間的契合性。

四是結合近年《企業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修訂情況,完善《1號解釋性公告》相關表述,在股份支付、顯失公允的交易損益等列舉項目上,與上市發行、退市環節有關要求保持一致。(中新經緯APP)

【編輯: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