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專題 | 解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行業範圍

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稱,自2022年7月1日起,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符合條件的行業企業,可以在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公告稱,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狠抓落實,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同時,嚴密防範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爲。

以下對公告具體內容進行解讀:

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擴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14公告)規定的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範圍,增加“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7個行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實施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以及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留抵退稅政策。

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擴圍到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後如何判斷行業性留抵退稅政策範圍?

1、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後,形成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按照21號公告的規定,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2、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佔比,從而確定是否屬於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

三、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納稅人按照21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具體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爲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爲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爲零。

四、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具體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爲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爲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在適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時如何確定其行業歸屬?

21號公告明確,按照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髮〔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六、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從徵管規定上看有什麼變化嗎?

符合21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繼續按照20號公告和4號公告等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一致。

七、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適用21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需要提交什麼退稅申請資料?

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適用21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說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本次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八、此次《退(抵)稅申請表》有哪些調整變化?

1、在“留抵退稅申請文件依據”中增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2、在“退稅企業類型”的“特定行業”中增加“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7個行業的選項。

3、將“留抵退稅申請類型”中對應“特定行業”的增值稅銷售額佔比計算公式中也相應增加批發零售業等7個行業增值稅銷售額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