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廢舊動力電池,工信部就這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8月14日,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2024年本)》(以下簡稱“規範條件”)公開徵求意見。

對再生利用企業的要求方面,規範條件提出,企業具備廢舊動力電池安全拆解機械化作業平臺及工藝,配備放電、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鼓勵採用精細化、智能化拆解設備,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第3部分:放電規範》(GB/T33598.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單體拆解技術規範》(QC/T1156)要求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放電、拆解、破碎及分選。若企業具備帶電處理技術,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帶電處理。

規範條件要求,企業具備產業化應用的溼法、火法或材料修復等工藝,可實現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復,對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規範處理,具有相應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對不可利用殘餘物的規範處置方案。再生利用企業應當兼顧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離子電池等。

規範條件還提出,企業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銅、鋁回收率應不低於98%,破碎分離後的電極粉料回收率不低於98%,雜質鋁含量低於1%,雜質銅含量低於1%;冶煉過程鋰回收率應不低於90%,鎳、鈷、錳回收率不低於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於97%,氟固化率不低於99.5%,碳酸鋰生產綜合能耗低於2200千克標準煤/噸;採用材料修復工藝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質量之和佔原動力電池所含目標材料質量之和的比重應不低於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