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司改! 開放法官評鑑3年僅成立1件 還不準公佈法官名字

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李昭融承辦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案件時,主動請當事人停止訴訟,並告知在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沒想到李女在案件更換承審法官時,沒有告知,承審法官以吳姓原告未於4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爲由,終結訴訟。吳請求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今建議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給予警告處分。

本件爲2020年法官評鑑新制開放民衆請求以來,唯一一件請求成立的案件,但司法院對受評鑑的「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李OO」究竟誰三緘其口,引發官官相護之譏。李昭融爲司法官訓練所第32期結業,曾因違反獨立審判、辦案程序及法官倫理,2012年就曾遭監察院彈劾,翌年職務法庭判李昭融休職6月。

法評會指出,經調閱卷宗資料和勘驗開庭錄音,認爲2022年7月19日開庭,言詞辯論筆錄雖有記載「是否同意先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待鑑定及覆議結果再開庭?但若四個月未回,請原告於2022年11月5日前先具狀聲請續行訴訟?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爲撤回起訴」,並經雙方簽名。

但勘驗當日的法庭錄音結果,李昭融是以吳姓當事人需整理相關訴訟資料、調卷後送鑑定爲由,主動提起先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未如筆錄所載提醒當事人注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爲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只是對吳強調「書記官會打電話給你」、「書記官請你做的事情你就照辦」。

這個事件被告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具有律師身分,瞭解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律效果,但吳姓原告則沒有法律專業背景,怎能期待了解意思?法評會認爲李昭融主動促使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卻未依職權當庭向吳解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爲撤回起訴」的後果,未善盡妥適的訴訟照料義務。

吳姓原告因收到新北地院簡易庭發出的「視爲撤回本件訴訟」函,導致需重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再度花費相當勞力、時間重啓訴訟程序,法評會認爲對吳的訴訟權行使、程序保障有重大影響,且無故增加不合理的負擔。女法官李昭融的個人行爲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衡酌態樣、手段、目的和所生之危害,認爲「無懲戒必要」,報由司法院交付人審會審議,建議給予警告。

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李昭融爲2020年法官評鑑新制開放民衆請求以來,唯一一件請求成立的案件。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