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同標準共同用餐

浙江人大網消息,《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已於2024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顯示,實行集中用餐的學校,每餐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和班級負責老師與學生同標準共同用餐,並按照規定做好陪餐記錄。鼓勵和支持實行集中用餐的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學生同標準共同用餐。學校食堂實行明廚亮竈,公開食品加工製作過程。學校應當建立家長代表對學校食堂食品加工製作的現場監督制度。

《條例》規定,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應當由學校統一管理。

《條例》還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以下爲《條例》全文: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意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等要求,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

鼓勵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和主動尋求救助的意識和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並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衛生健康、網信、司法行政、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兒童主任,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並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研究相關重大事項和落實措施;

(三)督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檢舉、控告,協調相關部門爲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困難幫助等;

(四)督促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本部門(行業)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並按照規定報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對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提出問責建議;

(五)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工作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全體會議,並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婦女聯合會。辦事機構承擔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辦事機構必要工作力量。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省民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婦女聯合會、共產主義青年團等部門和單位,依託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全省未成年人保護公共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的未成年人保護數字系統。

第六條 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每年6月爲全省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財產、受教育等方面的權利,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運用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撫養、教育未成年人,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生活、學習習慣,增強自理自律能力和情緒管理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引導和支持未成年人蔘加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家務勞動、公益服務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有益活動。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防性騷擾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爲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火災、觸電、燒燙傷、中毒、銳器損傷、跌落等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務工、經商的,鼓勵攜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經商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期限的,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代爲照護,並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及時向學校、幼兒園和村(居)民委員會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離異雙方應當依據協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調解協議,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人民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離婚案件,應當對離婚案件當事人進行關愛未成年人提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服務站點和開設家長學校、家庭教育網絡課程等,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和單位,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指導資料,並根據實際需要動態更新。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健全並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和工作責任制,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以校長、園長爲第一責任人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系,明確保護工作機構,並確定一名分管負責人。

第十五條 班主任和其他任課教師應當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關心關愛等工作,及時瞭解學生心理、學習、生活狀況,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

建立班主任選聘、培訓、職責和激勵等相關制度。學校應當將班主任經歷、履職情況作爲教師職稱評定、考覈評優的重要內容,班主任工作量按照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一半計算。班主任選聘、培訓、職責和激勵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制度和家訪制度,通過設立家長學校、開放教學、定期家訪、召開座談會和組織社區活動等形式,加強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交流聯繫,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動未成年人信息檔案,瞭解其監護、撫養與身心健康情況,並定期將信息報送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電話、視頻等形式,幫助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掌握留守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等情況。

第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未按時到校的,學校應當及時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瞭解有關情況;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學校應當督促其返校學習。

未成年學生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置。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讀情況定期覈查工作機制。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懲戒。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和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學生行爲規範和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

學校按照規定對未成年學生予以處分或者實施相應教育懲戒措施前,應當與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告知其申辯的權利,並對申辯的內容予以書面答覆。學校不得因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加重對未成年學生的處分。

受處分、受教育懲戒學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對學校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申訴;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覈。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學活動,不得佔用體育課和課間休息時間,不得增加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作息,保證未成年學生的休息、睡眠時間。鼓勵學校爲學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間休息設施。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幼兒體育鍛煉,培養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生活習慣,避免小學化教育傾向。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在課後時間爲有需要的未成年學生提供課後服務。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爲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寒暑假期託管服務。課後服務和託管服務的內容、補貼標準和收費標準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或者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合作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將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職員工全員培訓內容和學生教育內容。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教職員工獲取心理健康教育相應的專業資格。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心理輔導室,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建立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篩查、監測和早期干預機制。

學校應當做好心理或者行爲異常未成年學生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保密工作,不得將其心理健康狀況作爲綜合評價和升學等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結合未成年學生特點,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識,培養法治觀念,指導其依法規範自身行爲、維護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聘請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或者校外法治輔導員,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等工作,併爲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完善監控設備等安保設施,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與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聯網,加強對人員、場所、用品、車輛以及活動等的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校園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校園及周邊安全。

學校、幼兒園對校園發生的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備生活輔導員和安全保衛人員,加強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指導和安全保護。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技能培訓。

學校、幼兒園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和安全逃生演練,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學校、幼兒園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並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衛生安全。

學校、幼兒園應當採取措施防範未成年人出現營養不良、近視、肥胖、齲齒、脊柱側彎等體質問題,建立未成年人體質監測制度,定期開展體檢;對體質監測、體檢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必要的干預,督促、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採取健康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每天體育鍛煉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並通過體育興趣小組、體育社團等引導學生養成體育運動的習慣和愛好。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

實行集中用餐的學校,每餐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和班級負責老師與學生同標準共同用餐,並按照規定做好陪餐記錄。鼓勵和支持實行集中用餐的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學生同標準共同用餐。

學校食堂實行明廚亮竈,公開食品加工製作過程。學校應當建立家長代表對學校食堂食品加工製作的現場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初始、輕微不良行爲的預防和矯治工作機制,組織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家長、社會工作者等力量,將學生不良行爲在初始階段予以矯治。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確學生欺凌行爲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爲的各種隱患。

學校應當在顯著位置公佈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聯繫人、聯繫方式。學校發現學生欺凌行爲線索或者接到報告、舉報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並實施教職員工與未成年人交往行爲準則。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爲,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不得泄露其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爲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補貼、獎勵激勵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爲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行爲干預、教育轉化、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專業服務。

婦女聯合會通過組織結對幫扶等方式對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給予生活幫扶、人文關懷、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

第三十二條 旅館、賓館、酒店、民宿、客棧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查驗未成年人身份,詢問並如實記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同住人員身份關係等情況;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住宿經營者發現下列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成年人攜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說明身份關係或者身份關係明顯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

(三)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四)其他明顯不合常理的可疑情形。

檯球室、點播影院、足浴店等非住宿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並應當將未成年人夜晚滯留情況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繫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四條 專業電競酒店和非專業電競酒店的電競房區域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並應當在消費者預訂、入住等環節告知其電競房區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的一定範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前款規定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其中,學校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三十六條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並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和相關舉報電話。

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第三十八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笑氣(一氧化二氮)。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規範自身網絡使用行爲,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爲的引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其身心發展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關注並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絡行爲,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

(三)督促未成年人蔘與網絡遊戲時以真實身份驗證,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網絡支付賬戶、網絡遊戲賬號;

(四)在未成年人遭受網絡侵害時及時向網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並做好心理疏導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網絡素養與網絡安全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正確選擇和使用網絡資源,採取措施防範未成年學生實施網絡暴力、網絡欺凌以及利用網絡實施其他違法活動。

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應當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機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舉報和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舉報、投訴;

(二)建立網絡信息生產和傳播自查、內部審覈和處理制度;

(三)設置防沉迷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四)建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佈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五)建立未成年人網絡欺凌預警預防機制,設立緊急防護功能;

(六)不得推送可能引發模仿不安全行爲、誘導不良嗜好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遊戲規則,利用電子身份認證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身份參與網絡遊戲,並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蔘與網絡遊戲的時段和時長進行限制。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網信、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的情況,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其預防和干預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進行指導。

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不同特點採取科學合理的預防和干預措施,不得通過體罰、變相體罰、毆打、辱罵、虐待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方式開展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活動。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關愛睏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動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門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動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臺,定期覈實、更新有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爲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需重點關愛的流動未成年人確定關愛服務聯繫人,並定期將有關信息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家庭生活困難、殘疾、患重病或者罕見病、監護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實行分類保障,分類保障的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困境未成年人生活需求等情況動態調整。

民政部門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評估幫扶機制,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等調查評估,對家庭生活困難、監護長期缺失、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的留守未成年人實施重點幫扶。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防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完善相關水域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及時排查風險隱患。

河流、湖泊、山塘、水庫等危險水域的管理者應當在其管理水域設置警示標誌和必要的防範、救助設施,勸阻未成年人游泳、戲水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爲。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交通站點、旅遊景區和未成年人使用頻率較高的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進行適兒化改造,配套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門口和其他學生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設置明顯的禁停、警示、讓行、限速標誌和臨時停車區域以及必要的交通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十九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完善專門學校學生進入和轉回原學校的評估程序、評估標準以及學生分類分級教育、教職工職責待遇等制度。

第五十條 對不適合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的未成年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入具有特定教育功能的初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推進具有特定教育功能的中等職業學校與高等職業學校實行一體化的教育模式。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艾滋病等母嬰傳播疾病阻斷、兒童出生缺陷重點疾病防治和孤獨症早期篩查干預體系,加強以未成年人體格生長監測、營養和餵養指導、心理行爲發育評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聽力障礙評估等爲重點的未成年人健康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爲符合條件的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復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殘疾未成年人和出生缺陷、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給予生活救助;完善殘疾未成年人的康復服務體系和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諮詢、評估、干預、治療等公共服務體系,暢通未成年人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的渠道,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能力,推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早預防、早識別、早干預、早治療;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採取救助保護措施,並及時轉介處置。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務規範,支持精神專科醫院、兒童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建設兒童心理專科門診,推動將未成年人心理諮詢、心理疏導等納入家庭醫生服務範圍。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衛生健康等部門完善精神障礙和心理健康問題學生復學機制。

第五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符合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長期監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

具備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拓展社會服務功能,爲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料、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民政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需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能力評估。

監護能力評估結果作爲監護能力認定、監護干預幫扶、撤銷或者恢復監護人資格的參考依據。

監護能力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法院制定。

第五十六條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接到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等情形的檢舉、控告、報告的,實行首接負責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或者報告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移交,情況緊急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置。處理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司法保護聯動機制,加強司法保護與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導等制度機制的銜接,定期與相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會商,共同研究解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厲懲治性侵害、暴力傷害、虐待、拐賣、遺棄未成年人和組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行爲。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對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應當分案辦理、分別關押、分別教育與矯治。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一般應當在“一站式”辦案場所進行,儘量一次完成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人身檢查等取證工作,同時對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個性化干預。詢問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援助機構對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指派女性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在首次接觸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時,應當主動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照顧。

對需要照顧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應當依法妥善處理;未成年人符合民政部門臨時監護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實際居住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

第六十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依法懲戒與精準幫教相結合。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化幫教體系,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進行法治教育,引導、幫助其迴歸社會。

第六十一條 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推動解決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的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其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等;未成年人的相關違法犯罪記錄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爲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第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依法加強對涉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法律監督。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關組織和個人未履行職責代爲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起訴,也可以通過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提供諮詢服務、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涉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審判工作,通過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導令、未成年人關愛提示、司法建議、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應當制發相應文書,明確家庭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事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託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等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住宿經營者未落實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酒吧經營者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爲的,由文化廣電旅遊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酒吧經營者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爲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劇本娛樂場所經營者未標明適齡範圍或者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的,由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

第六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或者未經監護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笑氣(一氧化二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