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子女遭「放生」19年 成年後心寒切割嗜賭父
臺南有名男子被控長年嗜賭,工作收入從未用在家庭,19年前與妻子離婚後,對當時16歲及13歲子女不聞不問,生活費及學費全靠妻子賺錢支付,2人成年後向臺南地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他有違身爲人父應盡責任且情節重大,免除子女對他扶養義務,可抗告。
前妻到庭作證,她是2名聲請人的母親,也是男子的前妻,兩人於2005年離婚。她說,離婚時,兩子女分別爲16歲、13歲。離婚後,他就完全沒有寄扶養費或照顧子女2人。
她說,離婚前,前夫做晚上的工作,白天都在睡覺,小孩都是她在照顧。前夫晚上工作的錢都是用在賭博,都沒有拿錢養家,小孩幼稚園之前,婆婆有協助她照顧,幼稚園之後,婆婆在小孩下課後會幫她看一下小孩,小孩扶養費都是她在支出,前夫都在賭博沒有付任何錢。
這對子女提出戶籍謄本爲證,指男子是他們的父親,2人爲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然而,他們主張,未成年時,父親長期未盡爲人父親應盡扶養義務對相對人即有扶養義務,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南家事法庭指出,男子爲這對子女的父親,於他們成年前,依法對2人本負扶養義務,然男子自2人年幼時,即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爲人父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2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父親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官認2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免除其對父親扶養義務有據,應予准許。
臺南家事法庭指出,男子有違身爲人父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2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父親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