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興:天津寶坻公安局咋對致人重傷涉惡犯保護20年?

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寶坻雙佳科技公司在聚衆毆打討薪者時,將勸架的我兒子張復生打傷。經醫院診斷,下頜骨正中和左髁狀突粉碎性骨折,面部的左、中、右三面有9顆牙齒折斷、脫落,左、右面部嚴重變形。經法醫鑑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由於當時人數較多天色昏暗,張復生頭部的多處傷情並未查清都是由誰所打,但在此情況下天津寶坻公安局卻僅對雙佳公司的打人者之一薛冰峰立案偵察,而對主犯等多人則以“另案處理”爲名保護至今。而薛冰峰無論是在公安偵查期間,檢察院審查期間,還是法院的審判期間不僅均拒未認罪,而且還對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認定其承擔民責的原審判決。

本案唯一被追責的薛冰峰在上訴狀中說:“張復生的傷情無證據證實與他有關,要求撤銷認定他擔責的原判決。這也就是證明了公、檢、法對本案的責任認定不僅沒有證據,而且被判刑的薛冰峰也從未認罪,那麼公、檢、法將這起聚衆致人重傷重殘涉惡案定性爲是薛冰峰一人故意傷害案的依據和動機是什麼呢?

由薛冰峰拒未認罪可以看出,本案定性錯誤。從參與打人的五名案犯聯名要求鑑定張復生的傷情與2004年6月24日的傷害有無因果關係,及具體的殘疾等級的《申請書》可以看出,如果與當晚的傷害有關,那麼所有參與者均已認可了承認擔責。

從認定張復生的傷情與案發當晚的傷害有因果關係的法醫鑑定可以看出,雙佳科技公司的五名打人者均罪責難逃!由此可見,本案至今還是個沒有真正結論的懸案,應當依法漏罪重審,讓五名打人者全部承擔刑責和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