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經紀約糾紛 更審改判賠專輯未發行之損失409萬
▲張韶涵經紀糾紛,更審再判她須賠償409萬餘元。(圖/記者張一中攝)
歌手張韶涵因合約糾紛,遭前東家青田經紀公司與福茂唱片公司提出訴訟,求償3465萬餘元。一審判決張女須賠償4萬元,二審再加碼要求再賠償63萬元。案經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30日做出改判,認爲張韶涵解約後造成已經制作完成的專輯無法發行,因此改判張韶涵須賠償409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中,青田與福茂公司起訴指出,張韶涵未依照一開始簽訂的合約,沒有發行10張唱片,指錄製發行了6張唱片;另外也沒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因此分別求償。其中青田求償800萬元,另外福茂唱片則求償2665萬元。
至於張韶涵則主張,原本與青田公司約定5年內發行10張唱片,但青田公司卻1年7個多月才發行1張唱片,是青田公司先違反合約內容;此外她也認爲青田公司未經她同意,就將部分演藝工作委託給福茂公司處理,讓帳目混亂不清,雙方纔無法合作。因此她纔會在2011年7月4日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契約。
案經法院審理,一審臺北地院僅判準青田公司可以請求預付的酬勞4萬元,上訴二審後,高院則加碼改判張韶涵須賠償福茂唱片支付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這兩項賠償確定後,再將青田與福茂的其餘請求發回,由高院進行更一審。
更一審於30日宣判,高院認爲雙方終止合約前,福茂唱片已經着手製作張韶涵的第7張專輯,其中有7首歌曲已經支付編曲、作詞等製作費用48萬餘元。另外高院也根據前6張專輯製作人林隆璇的電子郵件,估計張韶涵未發行第7張專輯將造成福茂公司360萬餘元的損失。最後更審改判張韶涵須再加碼賠償409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