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女同事4年 2人裸體依靠照泄姦情

新北市小雅(化名)發現丈夫小偉(化名)與女同事小茹(化名)外遇,時間竟長達4年之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小雅(化名)與丈夫小偉(化名)結婚後,發現小偉與女同事小茹(化名)外遇,時間竟長達4年之久,因此對他們2人提告求償2百萬,法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原告小雅指控:她與被告小偉於民國107年4月3日結婚,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然而,自民國110年起,小偉與同事小茹頻繁約會、出遊,甚至在外過夜併發生性行爲,已超越一般朋友的正常交往,長達四年之久,對她的配偶權造成嚴重侵害,使她精神上極度痛苦。基於侵權行爲,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金2百萬元。

小偉及小茹則辯稱,小雅提供的錄音對話僅是小偉的單方陳述,對話中未提及小茹姓名,且侵犯了小偉與其母親的隱私,不應作爲證據。另外,小偉否認了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男子爲其本人,聲稱這些照片是經過僞造的,即便照片中確實有小偉與小茹,但僅是普通的聚餐,未逾越一般朋友關係。

法院調查後認爲,婚姻是保障配偶間愛與性之獨佔權,若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愛或性關係,必然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根據錄音對話和照片等證據,有被告等2人互相裸露身體依靠之照片、一同聚餐吃飯之照片以及小茹裸身之照片。法院認定小偉與小茹之間的關係已超越一般朋友的正常範疇,並且長達四年之久。

法院考量雙方的身份、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原告大學肄業,經營網路拍賣,月收入約3萬元,無不動產;小偉大學畢業,月薪約4萬元,名下有一筆財產;小茹大學畢業,月薪約4萬元,名下有四筆財產。最終,法院判決小偉及小茹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損害30萬元,超出部分的請求則不予支持。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