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限制入境!印尼妻另結新歡拒來臺 尪終結異國婚姻

阿德因小美未履行婚姻義務,並與其他男子有染,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認識一名來臺讀書的印尼女子小美(化名),兩人感情深溫,於107年在印尼結婚,婚後小美因使用不實文件、逾期居留,遭限制入境10年,小美因此留在印尼後來還交了小王,阿德因小美未履行婚姻義務,並與其他男子有染,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臺中地院判準雙方離婚。可上訴。

根據阿德主張,兩人於民國107年在印尼結婚,當時小美來臺就學並因工作認識阿德,兩人決定步入禮堂,並約定婚後以臺中市阿德住所爲共同生活地。未料,阿德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發現小美因使用不實文件、逾期居留,遭限制入境10年。雖然雙方約定等限制期滿後,小美將來臺與阿德共同生活,但最終小美卻不僅拒絕來臺,還主動要求離婚,稱「感情已淡,有了新的對象」。

阿德表示,自己透過社羣媒體發現小美與其他男子親密的照片,原本對小美的解釋半信半疑,並願意繼續等待。然而,在雙方分居期間,小美持續與他人交往,並明確表達不願再維持婚姻,最終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這段婚姻自107年起已分居6年之久,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分居多年,且小美與他人交往的事實無可辯駁,婚姻已無回覆可能。小美雖然獲得合法通知,但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或證據資料,對阿德提出的指控未作反駁。法院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認定婚姻已經出現「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決准許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