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威脅大膽用槍 艦長可下令開砲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給予海巡署長「開砲權」,如遇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圖爲金門海巡隊出海取締越界陸船。(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國臺辦宣示金廈海域不存在禁止、限制水域後,外界憂心未來恐擦槍走火。原因在於,立法院去年5月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海巡人員在生命遭受危害時,可用槍逕行射擊;另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海巡署長於合理判斷下,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於必要限度內可授權使用砲。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20年未修,海委會2018年成立後曾主張修訂,主要是認爲東沙、南沙情勢緊張,與臺灣相距甚遠,若突然遭受不明砲擊,導致重大傷亡或通聯受阻等威脅,須有即時自衛反擊及對應防處的必要,因此主張提出修正草案。

行政院去年3月30日通過修正草案,同年4月蔡英文總統過境美國會見衆議院議長麥卡錫,大陸福建海事局隨即啓動臺灣海峽中北部聯合巡航巡查專項行動,出動6000噸的大型巡航救助船「海巡06」巡查,立法院在4月20日即完成初審,5月2日完成三讀,進展快速,就被認爲是爲了因應未來雙方衝突可能升高的需求。

根據新修正條例,海巡人員原本可使用僅限「刀或槍」情形,修正爲砲以外的器械均可,並增訂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爲人有特定情形,可用槍逕行射擊。同時修法後也給予海巡署長「開砲權」,如遇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由現場最高指揮官判斷認定。

當時外界提出,若海巡艦艇被陸方違法漁船衝撞,是否用砲制止或急詢署長,海委會說,若船員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在無法通聯、用刀或槍無法遏止對方行爲時,船長或艦長可決定開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