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爆早知悉蕭景田賄選 黃呂錦茹怒告週刊一審贏了

臺北市國民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國民黨部主委黃呂錦茹不滿鏡週刊報導,蕭景田涉臺北市議員林杏兒賄選案,刊登她的照片並在下方以文字說明「賄款是她拜託」等文字,她提告求償5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認爲,無法證明她知悉行賄或拜託蕭景田行賄,判週刊及2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黃呂錦茹提告主張,今年1月11日出版的鏡週刊中,於標題「搭林杏兒競總車送文宣夾現金蕭景田買票影音檔曝光」一文,內文中敘述:「曾(指曾繁川)則迴應:『我跟妳發自內心話,我懂妳的意思,這是我們自己…因爲我簡單跟妳講,因爲黃呂主委(指原告)特別拜託蕭主委(蕭景田),因爲過去蕭主委在二0一八年的時候,他那時候還沒擔任主委,他就是有在幫林杏兒的忙。』

她說,週刊指出,「蕭有替林杏兒賄選之嫌,並意外提到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恐怕也知情」,並在報導她的照片下方之文字說明稱:「本刊取得的錄音檔中,曾繁川曾向W女說,錢是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圖)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等不實言論,並據爲報導,惡意抹黑她知悉蕭景田爲林杏兒賄選、賄款是她請蕭景田給大家,貶低她人格及社會評價。

黃呂錦茹主張,這些不實報導侵害她名譽權,造成她精神上損害,2名報導的記者受僱在精傳媒公司,該2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她名譽權,精傳媒公司及負責人等,應與該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50萬元,並將本案判決刊登三大報各1日,以回覆名譽。

臺北地院認爲,鏡週刊在黃呂錦茹的圖片下方,以敘述方式明確指稱賄款是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即賄選行賄對象),陳述明確、肯定,此言論性質乃事實陳述,並非意見表達,她雖身爲黨部主委,但並不代表她對此知情。

北院指指出,鏡週刊查證證據僅錄音譯文而已,而該錄音譯文僅爲曾某與W女之對話,依該譯文內容,陳述模糊,有諸多語意待解釋之處,實無法證明黃呂錦茹知悉行賄之事,也不能證實賄款是她拜託蕭景田所爲,判決精傳媒公司與2名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