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不想名留千古

憲法法庭19日裁定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引起外界高度討論。(示意圖/中時資料照/郭吉銓攝)

國會改革修法引發綠營反彈提釋憲,憲法法庭19日裁準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都暫時凍結,引發輿論及政壇震動。據司法院透露,歷來大法官准予暫時處分只有3個案件。媒體人黃揚明質疑,過去的暫時處分裁定都有註明主筆大法官是誰,但這次沒有,確實有必要說明。

總統賴清德6月24日宣佈,國會職權修法有擴權、憲政權力失衡等疑慮,將聲請釋憲;民進黨立院黨團隨即宣佈,提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司法院6月25日提到,現行法規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之內作成。舊制大法官時期,戶籍法第8條是2005年5月30日收案,同年6月10日依聲請做出暫時處分(釋字599號)。

司法院指出,新制憲法法庭施行後,111憲暫裁1(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是在分案後第5天,依聲請爲暫時處分。112憲暫裁1(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不能驗票且延長保管選票)則是分案後約2個月,「依職權」爲暫時處分。且歷來大法官准予暫時處分,只有上述3個案件。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有如何決定『主筆大法官』的規定。」黃揚明質疑,過去的暫時處分裁定都有註明主筆大法官是誰,但這次沒有。

黃揚明直言,「憲法法庭確實有必要說明!」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1條提到:受理之聲請案件,其判決主文草案經憲法法庭評決後,依下列次序定主筆大法官:一、與多數意見相同之原承辦大法官。二、多數意見大法官所推舉之大法官;不能推舉者,由審判長從中指定之;審判長爲少數意見時,由持多數意見之大法官中最資深者從中指定之。前項第二款主筆大法官之決定,應斟酌案件爭點所涉領域及大法官案件負擔之公平性。判決主文可分者,得按各該部分,依第一項所定之次序,定主筆大法官。

網友表示「其實光這次憲法法庭針對相對機關的通知書居然開庭當天都沒到,相對人提出疑議,還要人自己去看網路公告,這一點就已經感覺出整個憲法法庭這次的組成完全是政治任命,跟專業的關聯幾近無關」、「憲法法庭已經是綠色附隨組織的形狀了」、「不敢負責的大法官」、「笑死,誰都不想當那位主筆」、「沒臉見人,不想名留千古」、「逃避歴史責任,還知恥?」、「敢做不敢當沒人扛,很有賴清黨的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