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遊大巴上摔傷 誰應爲意外“買單”?
“金九銀十”旅遊旺季來臨,人們的出遊安全也備受關注。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旅遊團出遊摔傷案,遊客、旅行社和旅遊輔助服務者皆需爲各自的失責“買單”。
【案情回放】
在大巴車上起身時摔傷殘
2022年9月,王先生與8名好友一起報名了“京北遠郊2日遊”,並與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旅行社和某旅遊公司共同向王先生出具《確認單》,說明:本次出遊的組團社爲旅行社,接待社爲某旅遊公司。
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負責王先生等人從小區至房山集散點的往返接送,某旅遊公司負責從房山集散點至景區的往返接送。某旅遊公司從汽車租賃公司租了旅遊大巴負責具體接送工作。
出遊當天,王先生坐上大巴車,在前往景區途中,起身離開座位拿東西時,突遇車輛剎車後摔倒。王先生隨即被送往景區附近醫院就診,被診斷爲胸椎骨折。王先生自己覺得身體問題不大,沒有遵從臥牀休息的醫囑,第二天繼續隨團出遊。
旅遊結束後,王先生到醫院進行了治療。在康復期間,王先生多次找旅行社協商賠償未果,將旅行社、某旅遊公司及汽車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6萬餘元。
旅行社辯稱,他們只負責遊客在居住小區與房山集散點間的往返接送,王先生在旅遊合同中也手寫了備註:已告知遊客注意人身、財產安全,遊客已知曉。旅行社已充分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某旅遊公司也不同意賠償,並稱,他們公司沒有與王先生和旅行社簽訂任何合同。王先生在大巴上受傷,就應該由汽車公司擔責。而且王先生受傷後沒有遵從醫囑,繼續參加後續旅遊活動,也應自擔一定責任。
對某旅遊公司的說法,汽車租賃公司不盡同意,認爲已依約向旅遊公司提供了業務熟練的司機及符合行業要求的大巴車,也投保了相關保險。通向景區的道路曲折,緊急剎車是正常現象,乘客要坐好扶好。王先生摔傷主要是自身所致,汽車租賃公司並沒有過錯。
【法院審理】
旅行社不能因“散客拼團”而脫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先生與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合同中雖然約定旅行團爲散客拼團,統一交給某旅遊公司組織,但之後並未與某旅遊公司重新達成協議。合同條款也沒有說明旅行社享有的合同權利義務已轉移給某旅遊公司,所以,旅行社仍應對合同履行全過程承擔旅遊經營者的責任。旅行社以摔傷的路段不屬於實際提供接送的服務範圍爲由,拒絕承擔責任,法院對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旅行社和某旅遊公司作爲旅遊經營者,汽車租賃公司作爲旅遊輔助服務者在旅途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提示、救助等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遊客受傷,旅行社、某旅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應當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先生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車輛行駛途中未謹慎注意自身安全,而且在就診後未完全遵從醫囑,自身對損害負有一定責任。法院酌定王先生自擔40%的責任,旅行社、某旅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共同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某旅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賠償王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
【法官提示】
旅遊經營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示,一紙“免責聲明”並不能真正免責,旅遊從業者要在線路調整、旅遊節奏、醫療救護等方面多下功夫,真正做到專業化、規範化,才能將安全風險降到最低。
文/王輝(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